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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7   |   访问次数:489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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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建质〔2021〕96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主要任务,遏制全区近期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的态势,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集中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强化风险防控,针对高处坠落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排除高处作业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

  二、主要任务

  推动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理企业切实履行施工现场监理职责,规范作业人员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打造安全环境,消除高处坠落隐患   

  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障到位,要加强对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特点,辨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制定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安全防护材料质量控制,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严格关键部位验收制度,加大危险作业区域警示提醒,重点部位要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规范安全行为

  (1)严禁违规作业。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岗位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要正确佩戴和规范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不要操作过急或用力过猛,保持身体平衡,行走或移动时应时刻注意周边环境,登高作业前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移动、吊运过程中的平台或物体上不得站人。

  (2)严禁违章指挥。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交叉作业时,现场安排专人指挥和监护,禁止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施工顺序和操作程序,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强令人员盲目冒险作业。

  (3)严禁违反劳动纪律。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相关工作。严禁作业人员在临边、洞口边、脚手架上休息、嬉戏、打闹或酒后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从规定的通道进入作业面,不得随意攀爬阳台、脚手架等非规定通道,禁止人员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2.严格安全防护

  (1)装牢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防护栏、防护门、脚手板、水平网及人员上下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竖向封闭严密,水平硬质封闭牢固可靠。电梯井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及移动操作平台等人员作业平台必须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宜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安全设施。

  (2)规范拆除程序。因施工需要临时移动或拆除施工现场临边、洞口或井道防护设施的,应经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采取可靠的替换措施,设专人监护,设置警示标志,监护人员撤离前应将原防护设施复位。防护设施完成使命拆除时,应按后安先拆的原则制定拆除方案,按方案有序拆除。

  (3)加强检查维护。施工现场要安排专人定期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防护设施损坏、挪动、松动等隐患时,要迅速组织整改到位。

  3.强化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应针对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的部位和环节,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消除高处坠落隐患的具体做法。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并且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方能上岗。

  (3)高处作业施工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作业。

  (4)施工现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需有质量合格证明,经抽检合格后方可配发使用,防护设施用材的质量、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5)强化节假日安全管理。针对节假日期间部分人员休息,安全管理力量削弱,作业人员人心浮动,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现象,施工现场要统筹协调安全管理力量,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6)积极推广应用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设施,鼓励使用智能安全锁、临边红外线报警系统、机器换人等“四新”技术,淘汰部分高处作业操作难度大、安全隐患较多的工艺和设施设备,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4.科学应对不良环境

  (1)在高温、降雨、强风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雷、防暑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遇有5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作业与悬空高处作业。

  (3)恶劣天气后,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进行维修保养。

  (4)在照明光线不充足的情况下,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1、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内容、频次、形式和考核评价方式,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交底制度,未经培训和交底的工人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各地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培训讲座、技能大赛、现场观摩等活动,加大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宣讲力度。

  (三)加大检查力度,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预防高坠的安全防护措施,协调现场交叉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

  2、施工企业自6月起每周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防高坠隐患排查表》(附件)对所属工程项目开展1次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工程项目总包单位每月10日前将工程项目上月检查情况上报安全监督部门。

  3、监理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涉及到高处作业的部位和环节实施监理,对超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过程实行旁站,建立监理记录,切实履行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和上报职责。

  4、各旗县区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落实专项行动各项要求。盟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所有旗县区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项目比例不低于10%,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建设项目监管全覆盖。

  5、自治区住建厅将结合综合督查对各地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加大预防高坠事故专项行动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营造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安全生产环境氛围,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1、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相关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定期检查宣传活动效果。

  2、施工企业可通过制作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宣传片、短视频,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平安班组创建、安全文明之星评选等活动,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3、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围挡、现场入口、外脚手架、操作平台等显著部位设置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警示标语,通过电子屏、广播等影音设备循环播放警示片或警示语,作业环境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全面、醒目。

  4、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通过报刊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活动信息,自治区住建厅将定期公布各盟市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高度,时刻把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广泛发动,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组织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积极参与本次行动。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查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施工现场未严格履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落实管理要求、安全防护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三)强化落实,取得良好成效。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把防高处坠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通过专项行动,形成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推广,相互交流学习,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高坠事故发生。

  各地要加强活动开展情况梳理总结、统计分析,相关情况请于每月30日前报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魏奎锷

  联系电话:0471-6610118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防高坠隐患排查表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防高坠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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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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