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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5   |   访问次数:685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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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预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内财农〔2021〕618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依据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函》《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自治区本级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函》(内民委函〔2021〕31号),现预下达你盟市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规模详见附表,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该项指标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第213类05款相应科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盟市在安排本级资金时,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及财力状况,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继续支持31个国家级脱贫旗县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各盟市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你盟市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衔接资金可用于购买防贫保险。

  三、请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盟市财政部门在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衔接资金时,应就自治区、盟市资金分别制发指标文件,确需通过一个指标文件下达不同层级资金的,要在指标文件中注明各级资金的名称及具体规模,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按时做好资金决算工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2021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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