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内财农〔2021〕513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下达你盟市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规模详见附表,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该项指标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第213类05款相应科目。
一、你盟市在分配资金时,要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国贫旗县,并统筹兼顾脱贫旗县和非贫困旗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此次下达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79936万元衔接资金,要全部分配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安排其他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继续支持31个脱贫国贫旗县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各盟市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你盟市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三、请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盟市财政部门在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衔接资金(含提前下达部分)时,应就中央、自治区、盟市级资金分别制发指标文件,确需通过一个指标文件下达不同层级资金的,要在指标文件中注明各级资金的名称及具体规模,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按时做好资金决算工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不含提前下达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1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