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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03   |   访问次数:63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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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农字〔2021〕2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各星创天地: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科发农字〔2020〕11号)等要求,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3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科发农字〔2020〕1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牧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焦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便利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以下简称自治区星创天地)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星创天地,应具备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 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星创天地的政策制定、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相关厅属单位开展组织协调、材料审核、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盟市旗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星创天地的组织推荐工作,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发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团队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请备案自治区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一定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且运营时间18个月以上。

  (二)具有技术依托单位。申请单位具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至少1家技术依托单位。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申请单位至少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场所,能够为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申请单位开展农牧业生产的自有/长期租用土地面积不少于30亩(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供创新团队和企业使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五)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的便利化、信息化。

  (六)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专职服务团队和5人以上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可兼职),能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市场营销、技术、 、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

  (七)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每年协议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个,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低于3场次。

  第七条星创天地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星创天地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

  5.技术依托单位名单、注册商标名称、线下服务平台实景照片;

  6.星创天地内部管理规范制度;

  7.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列明入驻时间)、毕业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

  8.运营机构成立以来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情况;

  9.星创天地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开展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备案自治区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主体向所在盟市旗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现场验证报告和推荐函。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并进行信用审查,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名单并授牌。

  第九条已认定为众创空间的星创天地,不再重复备案,由运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备案为星创天地或众创空间,经所属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提出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备案。

  第四章 政策与扶持

  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支持星创天地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要为自治区星创天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星创天地与各类服务资源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星创天地与区内外创新创业资源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投向星创天地和孵化企业。引导和鼓励自治区星创天地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三条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

  第十四条推荐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国家级星创天地。对2020年以后备案为国家级星创天地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自主选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同一年度既获得绩效考核优秀奖励性后补助的星创天地,又获得备案国家级星创天地项目经费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星创天地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自治区星创天地应当每年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星创天地综合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星创天地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通过所属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来函报备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已备案的星创天地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星创天地的备案时间、备案级别等因素依次安排部分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星创天地绩效考核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10分)构成,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

  (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60(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收回牌匾,视情况追回财政资金。

  (四)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视为考核结果不合格。

  (五)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并收回财政资金,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六)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的、违反管理规定的星创天地,取消其备案资格。

  (七)由于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运营的星创天地,应由所属管理部门逐级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退出星创天地管理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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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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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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