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产发〔2021〕178号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精神,结合我区《“十四五”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规划(2021-2025)》(内党农牧办发〔2021〕9号)和《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内党农牧办发〔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推动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就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为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牧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
(二)申报企业应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请在自治区农牧厅官网自行下载)基本标准。其中,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按照4.15%标准执行,2020年按照3.85%标准执行。基本标准包括:
1.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4.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重点聚焦肉牛、肉羊、玉米、马铃薯、向日葵、饲草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优先支持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创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减贫带贫效果显著、壮大“蒙字号”农畜产品品牌的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五)其他条件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名额
各盟市最高申报数量上限,按照地方现有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占全区比例确定。所占比例高于10%,最高申报限额5个;所占比例在9%-10%之间,最高申报限额4个;所占比例在7%-9%之间,最高申报限额3个;所占比例在5%-7%之间,最高申报限额2个;所占比例在5%以下,最高申报限额1个。各盟市具体最高申报限额数量见附件1。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盟市统一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所在地农牧部门自愿提出申请,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盟市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最高申报数量上限和认定条件,组织推荐龙头企业申报并填写申报书。盟市农牧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自治区农牧厅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评审指标,对盟市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择优确定13家龙头企业申报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四、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编制(请在自治区农牧厅官网自行下载),并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二)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经自治区评审被确定的申报企业要及时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http://jc.ncpjg.org.cn/gl)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申报材料装订后盖骑缝章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农牧部门申报企业数量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申报数量上限,对超报的盟市一律退回重新申报。
(二)各盟市农牧部门对推荐企业出具推荐审核意见,并详细说明申报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属于脱贫地区的企业、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注明)。
(三)各盟市农牧部门于2021年6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并附推荐审核意见和2份纸质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自治区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贺婧昕 0471-6652272、13804718515
张兴隆 0471-6652281、18847617024
电子邮箱 nmgxccyc@sina.com
附件:各盟市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最高限额表、其他附件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各盟市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最高限额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