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1年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及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自治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自治区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盟市、旗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对造成旗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报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所在盟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盟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天中午12时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所在盟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盟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接到盟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旗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时,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Ⅰ、Ⅱ级应急响应,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受灾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受灾区域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自治区Ⅰ级应急响应后,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召开自治区减灾委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盟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5)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2)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9)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自治区民政厅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3)自治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内蒙古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自治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3)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5)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6)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自治区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
处理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通报。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盟市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团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3)自治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受灾区域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自治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自治区Ⅱ级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盟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5)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2)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9)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自治区民政厅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3)自治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
童安置服务工作。
(14)内蒙古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自治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3)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5)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6)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自治区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
处理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通报。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盟市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团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3)自治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受灾区域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自治区Ⅲ级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盟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应急管理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盟市、旗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盟市、旗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受灾区域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启动自治区Ⅳ级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应急管理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治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盟市、旗县(市、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停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盟市应急管理局。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盟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2.4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盟市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盟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收到盟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自治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治区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自治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8.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自治区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3 内蒙古气象局做好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9.4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自治区水利厅及时提供全区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旗县(市、区)、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7〕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