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4-14   |   访问次数:677    |  来源:正北方网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1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落实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政策,促进转移人口落户便利化,优化办理流程,实行限时办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率先在呼包鄂乌城市群实行户籍通迁制度。提高居住证持有者享有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居住证持有者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公共服务,实行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加大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落户数量挂钩力度。建立进城落户农牧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护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牧民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推动在县城就业的农牧民就地市民化,增加适应进城农牧民刚性需求的住房供给。

  (二)引导和促进城市人才投身农村牧区发展。鼓励内蒙古籍企业家返乡入乡创业,引导原籍退役军人回农村牧区创业兴业。鼓励退休党政干部、科技工作者和工商界人士到乡村发挥余热。加强选调生到嘎查村任职管理。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实施“乡招村聘”、“乡编村用”等办法,鼓励和引导区内外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创新创业。推动基层教育、卫生职称评定制度改革,有序增加乡村教师、医生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入机制。

  (三)落实农村牧区承包地和草场承包制度。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任务。全面推开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确保2021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牧户承包权前提下,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农村牧区综合产权交易,规范承包地、草场、林地有序流转。建立农村牧区各类产权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完善农村牧区土地征收制度,继续推进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

  (四)改革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保障农牧民基本居住权,稳慎推进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牧民房屋使用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确定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面积标准,探索建立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的办法。

  (五)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和农牧民集体权益。推进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入市。在征得农牧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嘎查村集体将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实施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支持使用者依法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再次转让,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六)健全财政和 支持保障体制。发挥财政投入的引领作用,加大对城乡融合发展要素配置平台及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协同投入。建立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范围,制定盟市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具体考核办法,确保到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比例达到50%以上。加强农村牧区信用环境建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 支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力度,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牧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扩大集体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建立健全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按市场化方式设立担保机构。完善农牧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牧户生产经营风险。完善农村牧区 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七)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层营商环境。完善农村牧区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经济主体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把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农牧旅综合体等打造成为工商资本入乡的重要载体。鼓励工商资本、国有森工和农垦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鼓励农牧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探索实行农牧民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农村牧区养老、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

  (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下乡促进机制。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加大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比重。围绕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实施一批农牧业种业创新等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高标准建设乳业等技术创新平台。改革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推广新模式,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进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探索完善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激励机制,推进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九)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统筹县域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城镇开发、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把苏木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牧民的区域中心,实现县乡村功能互补。加快小城镇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扎实推进宁城县、满洲里市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

  (十)建立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教育资源供给三级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扩大教师“县管校聘”改革试点范围,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多渠道增加农村牧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每个苏木乡镇根据适龄幼儿数量和需要,原则上至少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和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水平。高职院校扩招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民工群体和农村牧区急需专业倾斜。支持旗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农村牧区特殊教育保障机制。面向农牧民就业创业需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鼓励开展学用结合的耕读教育。加大涉农涉牧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学科建设力度。

  (十一)健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激励政策,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加强旗县级医疗机构建设,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会诊机制。加快推进边远牧区巡回医疗服务,依托盟市综合医院建立航空医疗救助体系。加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提升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服务条件。完善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高医保引导基层首诊差别化报销比例。   (十二)提升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统筹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完善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整合利用闲置校舍等现有公共设施,依托城乡社区(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农牧民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探索“菜单式”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制,开展草原书屋和“鸿雁悦读”计划等文化惠民活动,加快建设“智慧广电”融合网和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推进乌兰牧骑标准化建设,开展“乌兰牧骑+”综合志愿服务。实施传统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工程,推进黄河、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与辽上京、萨拉乌苏、和林格尔土城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展“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河套地区早期聚落遗址等发掘研究,推进乌兰夫纪念馆、大青山革命根据地等红色文化传承保护工程。

  (十三)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

  (十四)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农牧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农村牧区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嘎查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完善农村牧区纪检工作,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基本公共服务网络,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民服务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做好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十五)完善城乡规划机制。2021年全面完成旗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统筹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城镇建设、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确保“三区三线”精准落地。鼓励城市企事业单位参与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规划制定。建立农村牧区特色乡村风貌引导与塑造机制,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十六)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明确乡村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定位,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推进向嘎查村覆盖、往农牧户延伸。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推动城乡路网一体规划设计,推进农村牧区公路提质改造和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和客运站场建设,加快实现县乡村道路联通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统筹规划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到2025年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基本消除大面积黑臭水体。加快建立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城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规划、建设和联网应用。

  三、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多元化发展

  (十七)完善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推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与耕地质量建设直接挂钩,加大以高效节水为重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启动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程,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耕地、草原、林地、湿地等用途管控。实施种业提升工程,集中资源力量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对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种业创新项目,实行一次立项、多年滚动的支持机制。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畜牧良种推广、畜牧养殖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力度,将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机械新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大薄弱环节农机作业补贴支持力度,加快绿色高效机械化生产方式应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加强现代农牧业科技园、示范园、产业园建设。加快实施新巴尔虎右旗、阿巴嘎旗和阿鲁科尔沁旗、乌拉特中旗牧区现代化试点。持续开展农牧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加强示范社建设,做好联合社培育、扶持和服务工作。

  (十八)建立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深入实施“百县千乡万村”产业融合示范工程,打造农牧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让农牧民更多享受产业增值收益。推进“互联网+”现代农牧业,探索农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牧业和众筹等新模式。健全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培育机制。完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鼓励各地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文旅、康养等特色小镇,促进产城融合。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村牧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探索实行混合融合用地等方式。严格农牧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

  (十九)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系统价值和GEP核算试点,完善根据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确定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额度的政策,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的转移支付。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四、推动农牧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十)完善促进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就业政策。大力开展春潮行动、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合理调整农牧民工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区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规范招工用工制度,推动农牧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建立劳务输出输入对接机制,培育一批劳务经纪人,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

  (二十一)健全农牧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机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牧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牧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牧业全产业链服务中心。推动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和农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深入实施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现代创业创新青年培养、农牧业经理人培养、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为农牧民提供灵活便捷、智能高效的在线教育培训。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绿色优质农畜产品、打造品牌。建立多种形式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劳务+社保”、“农牧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联结方式。

  (二十二)健全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和转移性收入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担保、继承等权益。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资产评估体系。研究制定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的政策。创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混合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对农牧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覆盖范围。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二十三)推动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政策,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更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方式,引导其依靠双手勤劳致富。

  五、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党对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细化具体政策措施。

  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