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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

 发布日期: 2021-02-09   |   访问次数:106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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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加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深入挖掘品牌价值,增加绿色优质农畜产品供给,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构建现代农畜产品品牌价值体系,推动农牧业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带动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发展,加大我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力度,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培育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享有一定影响力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核心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依托奶业、牛羊肉、羊绒、马铃薯、玉米等优势主导产业,结合打造城市名片有关工作部署,打响中国乳都、中国薯都、中国羊绒城、中国肉羊之乡、中国牛羊肉美食之都、中国草原生态稻米之都、世界小米之乡等品牌。鼓励旗县(市、区)立足地方资源禀赋,聚焦主导产业,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县域公用品牌,形成“一县一品”的农牧业品牌格局。

  力争到2023年,培育形成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0个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2020年170件的基础上增长15%,绿色、有机农产品年均增长6%,农产品地理标志增加到160件,集体商标数量大幅增长。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立足地区优势,做好地区优势产业规划和区域公用品牌规划,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市场主导。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研究当前国内外消费市场变化趋势,生产适销对路的高品质产品,满足消费群体多样化需求。

  (三)企业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牧业经营主体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扩大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和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力。

  (四)协同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部门协同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协会补充作用,形成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同心合力、共建多赢的新局面。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开展产地净化行动,实施绿色生产。建立完善生产精细化管理与产品品质全程化控制技术体系,推动区域公用品牌农畜产品实现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支持和鼓励部门和地方针对区域公用品牌农畜产品制定特定的产地环境、种养殖、产品分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物流运输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大标准执行力度,形成“一品一标”“一品一策”的标准化生产方式,保证质量、提升品质,夯实区域公用品牌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基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全程质量管控。落实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完善检验检测、执法、追溯和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区域公用品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和全程质量控制能力。(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制度。加强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规范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和农牧业企业共同参与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认)定和评估机制,维护品牌权威性和公正性。(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动态管理。突出日常监督管理,实施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审核与退出机制。开展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品牌强度、品牌价值评估与社会公众测评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授权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托产业优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建设工作,打造一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积极指导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鼓励开展绿色、有机、名特优新等优质农畜产品认证。以“蒙字标”为引领,打造高端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品牌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农牧业展会、品牌推介会、产销对接会、新媒体等营销平台,开展“爱上内蒙古”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为导向,以优质优价为目标,创新品牌营销方式,促进传统营销和现代营销相融合,实施精准营销服务。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市场主体建设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专营店、专区、互联网销售等平台,提升农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挖掘品牌文化内涵。结合各地区域、传统特色,积极促进农牧业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等深度融合,强化对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农牧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区域公用品牌智库建设。鼓励科研院校及行业协会加强品牌培育智库建设,以品牌管理人才培养工作为抓手,引导树立“质量第一、品牌发展”理念,强化品牌意识,提高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竞争力。(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21年2月—3月)。各盟市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细化措施,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全面开展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2023年10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聚焦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短板、市场需求,突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分年度实施行动方案,完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制度,分层分级落实责任。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体系。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1月-12月)。对各盟市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责任,规范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协调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实现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品牌价值不断攀升。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把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业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制定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根据职能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各环节开展督查指导,将相关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相衔接。分年度、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层级递进的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机制,循序渐进、梯次推进,加快形成“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的发展新格局。(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形成政策合力。推进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与商贸、科技、 等产业政策深度融合,形成整体推进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政策合力。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 机构支持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 监管局、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将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资金,集中力量支持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扶持力度。建立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激励机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进行鼓励支持。(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公共服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品牌策划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开展针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的基础研究,制定品牌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有关服务,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供必要决策支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检查考评。自治区将按照时间节点,对各盟市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情况开展专项考核评价。要注重总结、推广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案例,促进农牧业质量效益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自治区农牧厅、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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