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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1   |   访问次数:78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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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发挥好资本市场枢纽作用,筑牢我区资本市场发展根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凝聚各方力量,采取有效举措,解决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发展基础。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强化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融结合,助力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20〕1号)要求,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提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守法诚信、规范履职意识。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作为重要内容,强化对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强化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督,通过财务信息质量提升带动治理水平的提高。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历史遗留、同业竞争等问题。(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国资委)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通过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部门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严厉打击“蹭热点”等误导性信息披露,严格规范内幕信息管理,以信息披露规范性提升带动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制度。(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

  (三)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逐家限期清偿或化解。严厉打击限期内未完成清偿、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催收股东占款,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需提出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建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方面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机制。(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提升资本市场对我区实体经济的支持

  (四)加大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按照培育一个上市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逐步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方向,完善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措施,降低企业改制和上市、挂牌成本。动态完善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抓好各梯队企业的辅导培育,形成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接续发展。健全现有各类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改制和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建立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各类培训,提升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发挥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孵化和培育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挂牌。对标注册制下的企业发行上市要求,引导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集聚,推动重点领域企业、新经济代表性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传统企业等上市发展带动实现科技、资本融通创新。支持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国有资本投资布局科创产业。引导、支持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自治区内新兴战略产业的投资,助力自治区传统优势企业改造升级上市,重点扶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用好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优质资产上市。发挥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作用,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挂牌,统筹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各种障碍。进一步优化辅导备案企业监管,严格落实辅导券商主体责任,提升拟上市公司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准确把握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上市公司的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引导推动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入境内外合格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集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托上市平台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有效提升证券化水平。(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提升抗风险能力。用好小额快速、分类审核等融资机制,鼓励优质公司开展股权融资。扶持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多元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优化资本结构。发挥好各类政府性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用好现有各类信用增信措施,支持企业融资。充分发挥非银行 机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加快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处置

  (八)持续推进股票质押风险化解。进一步压实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主体责任,持续引导上市公司压降杠杆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进一步发挥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的救急作用,降低企业纾困成本。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协调自治区内商业银行等 机构执行场内股票质押融资风控标准,严格控制限售股票质押。(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九)推动高风险公司风险化解。压实高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属地责任,建立属地政府领导对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的定点联系机制。相关 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的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工作的协调,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或处置预案,避免风险外溢或转嫁为 机构信用风险。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解决控股股东经营风险,阻断风险传导链条。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大力支持自治区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盘活存量上市资源。(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加快市场风险出清。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一步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要特别注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对达到退市标准的企业实行应退尽退,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新陈代谢。推动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破产企业税费负担。协调解决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促进企业重返市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税务局)

  五、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合力

  (十一)压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规范运作、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要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提升现金分红比例等方式回报投资者,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在脱贫攻坚、生态保护、创业就业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要忠实勤勉履职,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做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

  (十二)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支持券商提升服务能力,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先进公司治理经验,帮助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自治区引进优质企业资源。支持本地券商提升综合实力,强化培育和服务上市公司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督促审计、法律服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

  (十三)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能力。发生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 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产业、 、财税等方面政策;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运作。对上市公司突发的生产经营事件、流动性风险、舆情风险等,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支持上市公司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地方 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着力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强化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企业家精神,坚持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诚信建设,坚决防范道德风险,提升地区信用水平,降低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优化涉及培育和服务上市公司的财政、税务、海关、 、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司法机关等信息查询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规定,加大力度解决上市、挂牌公司的应收账款拖欠问题。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用好用足自律监管、行政罚款、市场禁入等各类自律及行政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线索发现和刑事移送力度,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移尽移。推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差异化处理,突出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依托现有诚信体系建设机制,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中负有责任的相关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 服务、出境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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