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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22   |   访问次数:61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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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20〕416号

各盟市农牧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利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务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57号)要求,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自治区农牧厅决定自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在全区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开展好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快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重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坚持采取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深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查重处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规范代宰行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严格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依法顶格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生猪只收费不检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生猪产品批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相关企业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工作。

  (三)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统筹做好“利剑”行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收尾和2020年生猪屠宰环节飞行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依法关停不合格企业。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禁在清理关停不合格企业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对停产整改的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取消定点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及时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确保小型屠宰场点只减不增。优化屠宰产能布局,鼓励在生猪养殖主产区新建屠宰优势产能。

  (四)严格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落实。从质量安全要求、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生猪入场管理、屠宰过程管理、产品出场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建设运行。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屠宰企业基础性要求,全面推进生猪屠宰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程,提升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水平,维护肉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行业管理。要抓实抓细屠宰环节产品的出证关。派驻企业的官方兽医依法依规做好屠宰环节产品的检疫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监督企业人员做好屠宰环节产品检验和自检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严格屠宰企业出证规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切实做好指导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23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专项行动任务,完善专项行动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开展好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肉品消费知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清理阶段(2020年12月24日至29日)。对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全面排查,建立所有屠宰企业台账及明细表,标注企业所在位置的详细经纬度,完善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机制,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

  (三)专项打击阶段(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2月25日)。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化解风险隐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保障肉产品质量安全。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2月26日至28日)。全面总结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系统梳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借鉴和推广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屠宰行业监管整体水平,维护屠宰行业质量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持续用力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在巩固近年来“扫雷行动”“专项整治”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持续用力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为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二)深入推进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实施方案》(内农牧畜发〔2020〕296号)要求,加快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实验室标准化创建工作。要切实抓好专家队伍组建培训、法规政策宣传、技术示范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优化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助力标准化创建工作,能够推出标准高、管理严、质量优、品牌响的标准化屠宰企业。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紧盯私屠滥宰顽瘴固疾、重要时间节点,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屠宰行业发展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工作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细化方案,紧扣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安排专人负责。盟市、旗县区各级农牧部门要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将结合各地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对相关自治区省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方案要求不折不扣认真抓好专项行动,做好迎接检查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要畅通举报渠道。盟市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收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要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

  四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处置。要督促企业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要求,落实人员管控措施,加强人员防护和环境清洗消毒,确保不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

  五要加强总结宣传。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科学健康肉类消费理念。及时总结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屠宰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盟市农牧部门要及时总结本盟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填写附表,相关总结材料请于2021年2月29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联系人:刘永强 电话:0471-6651713

  传真:0471-6651713 邮箱:2997585902@qq.com

  附件: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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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12月21日

  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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