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 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国有 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0〕111号
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 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 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 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 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 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 业务许可证的各类 企业,主权财富基金、 投资运营公司以及 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 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 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 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 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 资本,自主开展国有 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 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 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 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 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三、国有 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 综合经营。
竞争性国有 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 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 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 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四、国有 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 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 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国有 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属于一般经营性事项的权限可适当放宽,国有股权比例增减变动等涉及股东资本权益的事项应从严设定,授权管理权限应随着企业层级延伸逐级递减。
六、国有 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
(二)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
(四)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七、国有 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根据国有 资本管理统一规制,按合并口径落实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产权管理等有关事宜。
国有 机构所属子公司应就重大事项加强与母公司、股权董事的沟通,避免决策程序倒逼。
八、国有 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国有 机构应根据国有 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实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管理要求,规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九、国有 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
国有 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国有 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十、国有 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十一、国有 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项范围内,及时在官网上公布所属各级子公司名单,以及使用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标识的机构名单,并做好实时更新。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 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 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0年11月17日
来源: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