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
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内财资〔2020〕1461号
乌海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470号),现提前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你市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验收清算补助,具体金额等见附件。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10003,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快资金下达。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试点示范,并督促抓紧开展有关工作,支持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发展。
二、加强资金监管。请确保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项目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督促开展工作。请督促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及时改进实施方案,加快工作进度。
四、按期提交验收和清算申请。请按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15〕2409号)的规定,督促已届验收期试点示范开展自评估,并对自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按期提交验收和清算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