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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30   |   访问次数:198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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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

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安委办〔2020〕44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在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决定开展自治区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9日


自治区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要求,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在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当前全区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按照“巩固、深化、拓展”的要求,坚持一企一策,深入推进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延伸开展生产、储存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推进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检查督导。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现全国硝酸铵生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水平有效提升、重大危险源风险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运行,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排查对象及内容

  (一)硝酸铵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自治区组织的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和国务院专项督导组检查提出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硝酸铵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内应急函〔2020〕158号)要求,排查“一企一策”整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包括涉及固体硝酸铵产品企业仓库最大储存量核定情况,储存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硝基复合肥产能调峰配套情况,硝酸铵仓库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液体硝酸铵储存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五类重点涉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液氯企业贮槽厂房密闭情况,泄漏报警装置与吸收系统联锁情况,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完好情况等;重点检查硝化工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结果运用情况,控制室远离装置设置及限制现场作业人数情况,自动化控制及报警联锁功能符合情况;重点检查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储存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表见附件1-4)。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罐区仓库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情况,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的情况,对上一轮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排查表见附件5);同时检查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落实情况。

  (四)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企业,以及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堆场和化工园区。重点检查前两轮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情况,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2020年9月下旬至12月底,按照“企业自查自改、各部门分级分类督查,整改验收总结”方式,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

  (一)强化统筹协调(9月下旬)。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时间安排,启动相关工作;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五类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建档立账;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要组织完成全区3家硝酸铵生产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措施的制定和论证,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自改(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硝酸铵生产企业按照交办整治措施和问题隐患清单列明的时限要求,逐一落实整改,并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改;五类企业及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对照检查要点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抓好整改;纳入排查治理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并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三)分级分类督查(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硝酸铵生产企业以及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涉及硝化工艺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液氯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行抽查,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验证,对新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今年5至6月重大危险源检查督导的“消地协作”模式,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消防总队联合组织进行抽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积极推动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同时,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工具管理、相关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管理,督促危化品运输车辆落实“一书一签”制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对前两轮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持续深化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重点环节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四)整改验收总结(12月中下旬)。企业对自查和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完成硝酸铵生产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情况验收;五类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由自治区挂牌督办并组织验收;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完成验收、总结后,有关情况由各盟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分别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盟市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区内外事故教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要求,将本次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正在开展的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估中,合理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二)分类精准施策。坚持“一企一策”,确保前两轮专项检查整治措施实施到位;坚持举一反三,突出重大风险精准防控,对五类企业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完善措施;坚持由点至面,完善“消地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联动,采用“执法+服务”等方式推进对全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检查督导。

  (三)落实督导措施。各盟市安委办、各有关部门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工作清单,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工作情况要实行“日汇总”,每周五统一报送自治区安委办(邮箱:nmgyjtwhc@163.com)。总结共性问题,经各有关部门会商后,纳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清单和制度清单,集中整治。

  (四)强化安全监管。国庆中秋双节将至,各盟市要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38号),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级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当提级审批,强化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流向信息化监管,强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附件:1.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5.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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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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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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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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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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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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