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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16   |   访问次数:449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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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财综函〔2020〕750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内财非税〔2018〕1443号)部署,决定全面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系统建设

  我区统一使用财政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采用自治区集中模式部署,供各级财政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采用云模式统一部署。各单位业务系统(如业务办理系统、收费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对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提升服务水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在线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的开票通知、取票渠道由财政厅负责建设。单位业务系统通过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的开票通知、取票渠道由开票单位自行建设。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入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系统,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在线查验。

  二、业务办理模式

  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分为“在线开票”和“前置接口开票”两种模式。“在线开票”是指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直接开具财政票据的模式。“前置接口开票”是指单位业务系统通过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的模式。按照财政部规定,多窗口、多业务并发办理、开票实时性要求较高的单位(如医疗、公安、高校)须与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对接,实现前置接口开票模式。该模式要求,单位业务系统在完成业务办理或收缴资金后,向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发送请求,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单位业务系统中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按照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

  三、实施工作安排

  (一)2020年底前,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各社会团体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2021年底前,自治区本级所有单位全部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二)2020年底前,各盟市完成盟市本级所有单位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各盟市选择有条件的旗县同步推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2021年底前,完成各旗县所有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现纵向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横向包括所有用票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体系。

  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按照《财政部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财综〔2020〕12号)规定执行。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推进方案另行通知。

  四、实施费用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费用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盟市、旗县财政承担本地区实施费用。采用“前置接口开票”模式的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自治区本级单位要做好相关准备,按照统一要求完成改革。采用“前置接口开票”模式的单位,做好本单位软件系统改造,按照相关规范与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进行对接,按时完成改革。

  盟市财政局要在2020年9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盟市本级及其所属旗县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改革任务。

  各地各单位在推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过程中,要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有机衔接,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办事、缴费、取票”为一体的一站式和电子化服务新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满意度。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和存档工作。

  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是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方向,是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重要基础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展推广实施工作,确保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按时、有序完成。

  在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推广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纸质票据与财政电子票据过渡衔接准备,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后,要及时通知所属用票单位做好纸质票据停用、保管、核销、检查等工作。如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布日格德 联系电话:0471-419204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9月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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