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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202

 发布日期: 2020-08-24   |   访问次数:103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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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原工字〔2020〕234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产能复产“回头看”检查。要对已取缔“地条钢”和已化解过剩产能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现地情况,发现死灰复燃或复产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通过持续检查、监测用电等方式加强已公告中频炉专用设备的监管,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二、坚决防止新增产能。及时更新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设备台帐,实时掌握企业有无新建设备或现有设备技术改造。必要时可联系第三方进行技术鉴定或评估,对已确认的新增产能情况,要坚决予以整改。

  三、全面整改国家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全面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确保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去产能相关要求,扎实推进列入2020年去产能任务煤矿依法有序退出,做好公示公告、验收抽查、证件注销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加强工作协调。围绕2020年去产能总体要求,各部门要主动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形成工作合力。请各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化解办”报送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综合经济领导小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工作要点,逐条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郭颂旗,联系电话:0471-4826452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代章)

  2020年8月20日

  

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0〕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僵尸企业”处置、结构调整、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工作,总量性去产能任务全面完成,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初显成效。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得到优化,供给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安全环保形势持续好转,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20年去产能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持续推动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不断提升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全面提高行业治理能力。

  二、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去产能任务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面实施去产能项目“回头看”,认真落实产能认定、关闭标准、奖补资金使用、产能置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各类督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进一步完善去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台账,为“十四五”发展打好基础。切实抓好去产能政策的宣贯落实,强化监督问责,确保相关要求落实落细落地。

  三、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加强钢铁产能项目备案指导,促进钢铁项目落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肃查处各类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维护行业平稳运行。进一步推动钢铁行业绿色化发展,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发展电炉钢工艺。进一步推动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创新意识,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四、持续推进煤炭上大压小、增优汰劣。严格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执法,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持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引导低效无效产能有序退出。深入推进煤炭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在建煤矿投产达产,合理有序释放先进产能,实现煤炭新旧产能有序接替。统筹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工作,促进煤炭及下游产业健康和谐发展。着力加强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能源保障和应急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完善现代煤炭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五、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继续做好现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新发生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情况。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按需有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按需适度新增煤电产能,做好煤电应急备用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工作。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一步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六、加快“僵尸企业”处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加快处置2019年底摸底确定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僵尸企业”。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已摸底确定并上报的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七、严格控制产能总量。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控制产能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存量。严格落实《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钢铁项目要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严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项目开发。

  八、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供需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区发展、产业布局、资源赋存、安全环保、项目接续、运输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去产能目标任务,提前谋划“十四五”相关工作。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结合近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避免供需失衡和市场异常波动。

  九、多措并举提高职工安置质量。坚持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定期调度机制,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对产业衰退、结构单一地区,加大跨地区劳务协作、专项培训、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提高就业稳定性。对依法参保缴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为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加强再就业帮扶,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托底,切实守住民生底线。引导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依法优先用于清缴社会保险、解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安置费用,妥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社保权益。各地要统筹资金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失业职工帮扶、内部退养费用缺口等遗留问题。

  十、依法依规推进资产债务处置。各地要认真落实去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土地、矿产资源等各类资产处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 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指导相关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分类处置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

  十一、提高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产能置换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加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考虑区域发展需求和产业布局,发挥各地比较优势,构建科学合理、安全环保、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推动钢铁、煤炭、电力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和科技创新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行业安全环保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动先进产能向优势地区和企业集中。鼓励传统钢城煤城开展转型升级,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融合、发展新兴产业等方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向专业化、高品质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和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各地要统筹去产能和“十四五”发展,充分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实现钢铁煤炭煤电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监管。对项目建设、产能置换、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价格监管等各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地方自查、媒体暗访、部门执法、联合督导、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失信行为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附件:1.2020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2.2020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3.2020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2020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20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确保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统筹考虑钢铁行业兼并重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工作,深入推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要继续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确保在2020年全面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

  二、“僵尸企业”应退尽退。依法依规加快处置钢铁行业“僵尸企业”。各地区要加强日常监测排查,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新产生的低效、无效钢铁行业企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应退尽退。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质量、能耗、水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钢铁冶炼产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缔违规使用中(工)频炉生产不锈钢、工模具钢的现象。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切实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各省(区、市)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安排,建立健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的长效机制。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等相关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对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六、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2020年将结合钢铁行业产能产量调查结果、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情况以及钢铁产能违法违规举报线索,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对重点省(区、市)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备案、项目建设等方面,以及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运用好设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涉及钢铁产能的项目,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机制。

  八、探索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卫星红外监测技术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监测;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发现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对于“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抓负面典型,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十、研究制定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并修订产能置换办法。为应对钢铁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防止个别企业利用产能置换借机扩大产能,加强对钢铁项目备案的指导,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和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战略性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集中度提升。有关地区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二、维护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况,指导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稳定行业发展形势,维护行业平稳运行。有关方面要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各地区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三、维护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协调支持行业企业与国际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机制。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矿石有效供给。

  十四、支持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

  十五、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断提高超低排放比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十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十七、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钢铁资源供给质量。鼓励钢铁企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

  十八、提升钢铁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十九、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附件2

2020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2020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在确保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对退出煤矿进行调整,调出煤矿名单统一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持续巩固去产能成果。对去产能煤矿全面实施“回头看”,已退出煤矿要严格按照标准关闭到位,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各类问题整改到位。综合施策提高职工安置质量,妥善解决结转职工安置、失业职工帮扶、内部退养费用缺口等遗留问题。围绕推动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改革重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

  三、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贯彻落实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处置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各地区要加强日常监测排查,对于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低效、无效煤炭行业企业,依法及时出清。

  四、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认真执行《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加快落实已制定的实施方案,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能源稳定供应能力。

  五、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矿。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加快退出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生产煤矿,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生产煤矿,以及高砷煤炭生产煤矿。

  六、有序推进去产能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去产能公示公告和关闭验收相关规定,退出煤矿要严格关闭到位、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核减产能煤矿、减量重组煤矿要及时公告产能变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培育发展优质先进产能。以煤电、煤化一体化及资源接续发展为重点,在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大型煤炭基地,谋划布局一批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大型露天煤矿和现代化井工煤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在建煤矿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断提高煤炭行业法治化水平。

  八、统筹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和煤炭应急保供方案,确保资源运力接续。支持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储备基地、实施煤电联营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要有序释放优质先进产能,合理均衡组织生产,保障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九、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统筹推进企业改革和兼并重组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支持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鼓励通过一体化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促进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提高能源供应保障水平。

  十、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有关省(区、市)要结合全国煤炭生产、运输格局变化,做好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十四五”规划研究,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和落后产能,持续减少煤矿数量,不断提高产能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

  十一、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建设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煤炭供给体系。以产业延伸、更新和多元化发展为路径,充分利用去产能分流职工和资源资产,因地制宜实施转产转型,逐步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有序转换。

  十二、着力推动煤炭清洁开发。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严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项目开发,在煤矿设计、建设等环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从源头上减少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十三、着力推动煤炭清洁生产。落实《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从生产工艺及装备、资源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管理等方面提升煤炭清洁生产水平。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矸石不升井、露天矿内排土等绿色开采技术和智能化开采技术,鼓励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光伏、现代农业等产业。

  十四、着力推动煤炭清洁运输。进一步优化煤炭运输结构,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能力,加快推动具备条件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推进浩吉铁路集疏运系统建设,更好发挥北煤南运大通道作用。鼓励发展煤炭集装箱运输,积极推进集运站、储煤场环保改造,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储运能力。

  十五、着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发展高精度洗选加工,持续提高原煤入选比例。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劣质煤进口和使用。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强燃煤锅炉排放监管,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加强科研攻关,拓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创新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

  十六、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自本工作要点印发之日起,除应急保供煤矿外,原则上不再实施产能置换诚信承诺,已出具承诺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上报产能置换方案时,煤矿新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和核减产能煤矿应在项目开工前关闭(核减)到位,煤矿核增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和核减产能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前关闭(核减)到位。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已确认产能置换方案中的煤矿如期退出(核减)到位,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十七、规范实施中长期合同制度。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数量,支持企业多签早签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煤炭中长期合同。规范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行为,推广使用《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坚持“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完善履约情况考核评价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落实保供主体责任,不得因合同签订工作影响发电取暖等民生用煤稳定供应。

  十八、不断提升煤炭储备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落实不同时段最低最高库存要求,保持合理库存水平。已建成燃煤电厂存煤能力达不到要求的,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或与有关企业签订代储、互保协议。支持在煤炭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建设一批煤炭储备基地,逐步形成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为主体、地方政府储备为补充,产品储备与产能储备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

  十九、持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煤炭企业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去产能、产能置换、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诚信记录,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企业信用约束,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


  附件3

2020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现按照国家煤电发展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20年目标任务

  淘汰关停不达标的落后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煤电项目。发布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需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严控煤电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2020年底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二、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

  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落后煤电机组2020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列入2020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三、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

  严格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现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新发生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情况。结合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电力、热力供需形势,项目建设实际等,按需分类将补齐手续的停建项目移出《关于印发2017年分省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727号)确定的停建项目名单。

  四、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

  发布2023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照适度有序的原则,分类指导各地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不含燃煤背压机组,下同)的核准、建设工作。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色、橙色的地区,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时序。为支持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对于确有需要的民生热电项目,由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后,正常履行核准程序或开工建设。

  (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确有需要的,在落实国土、环保、水利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征求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意见后,按需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规划内自用煤电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优先开工建设扶贫、民生热电、煤电联营项目。

  (三)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的地区,还应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核准、新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规模。

  五、严控各地新增煤电产能

  强化煤电项目的总量控制,加强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统筹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和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工作,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探索研究清洁能源发电与煤电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橙色的地区,原则上不新安排自用煤电项目投产,确有需要的,有序适度安排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为支持脱贫攻坚、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对确有需要的国家级贫困县扶贫项目,已连续两年发挥作用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且属于民生热电的项目,可列为相应省份年度投产项目。

  (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要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和外来电,综合采取省间电力互济、需求侧管理、优化系统备用,以及充分发挥国家规划内自用煤电项目、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作用等措施,减少对新增煤电装机的需求。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民生热电、煤电联营项目投产。

  (三)请继续按照《关于报送2019-2020年煤电拟投产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6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需核准、建设、投产外送煤电项目。

  六、做好应急调峰储备工作

  为妥善应对高峰时段电力缺口,进一步提高电力、热力应急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的可靠供应,根据《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区落实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统筹节能环保改造工作

  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造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继续扩大改造范围,提高全国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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