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灾害救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切实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灾害救助工作的通知
内应急函〔2020〕135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我区正处于 “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时期,防汛救灾形势复杂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对防汛救灾各项工作作出部署,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已启动防汛Ⅳ级响应。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区灾情核查评估和灾害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灾情管理属地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规定,落实灾情统计的属地责任,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灾情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任务。要逐级建立健全灾情统计、报告、核查制度。灾害发生初期,要调查了解并报送受灾地区总体情况和重点情况;灾害基本稳定或重特大灾害应急救援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方式,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灾情数据。各地上报的灾情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灾害事件,除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外,认为有必要通过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需书面签字盖章。
二、准确把握各项灾情指标。灾情指标包括时间、地点、灾种、影响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房屋数量、农作物受灾和绝收面积、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农林牧渔、工矿商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直接经济损失等。各地要准确理解把握各项灾情指标内涵,既要核实核准倒损房屋数量、农林牧渔、工矿商贸、基础设施等灾害损毁的实物量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要核实核准本地区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人员受灾情况。各项灾情指标必须紧扣《统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如实填报统计,不能以估算、折算等方式统计上报。
三、及时建立灾害损失台账。为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各地应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审核、签发、交接和归档制度。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和房屋倒损情况,要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盟市、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旗县(市、区),要及时上报灾害损失台账,在报告中附灾害损失列表清单和损失测算标准。对于重特大灾害事件,要根据《统计制度》要求,逐级建立同相关涉灾部门的灾情会商机制,及时核实核定灾害损失台账,确保各部门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准确一致。
四、组织工作组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各地应逐级建立灾情核查评估制度,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派出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水利、农牧、住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核查评估工作组。待灾害过程稳定和结束后,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现场核查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受灾、民房倒损、农作物受灾等情况和各项经济损失,摸清底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工作;盟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旗县级灾情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出核灾工作组,现场抽查核实灾害损失台账,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灾情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针对重特大灾情,特别是上报的直接经济损失突出,且明显与常情不符,无法提供灾害损失台账或有效说明的,应急管理厅将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现场核查评估,核查工作结束后,向应急管理厅党委提交综合核查评估报告。核查报告视情抄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灾情报送通报管理。各地要建立灾情报送情况评估、通报制度,加强灾情管理报送情况通报管理。对汛期或发生重特大灾害后,各级灾情管理人员无故离岗、不接听电话或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的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未建立灾害损失台账,未组织现场核查的,及时予以督促指导。对因工作基础薄弱、人员岗位更替、报灾系统不熟练等情况,坚持基层自报与指导上报相结合,避免大灾小报、小灾大报、有灾不报等,特别是严格避免攀比报灾、翻倍报灾等夸大虚报等情况。
六、妥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各地要组织对所有可能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所有可能需要转移的群众进行拉网式排查,果断提前进行转移,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避免造成人员伤亡。要对受灾转移安置群众工作作出总体安排,鼓励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织集中安置的,要妥善安排好基本生活,同时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七、积极推进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凡因造成正在居住的唯一住房倒塌,或经住建部门鉴定房屋因灾严重损坏必须拆除重建的唯一住房应纳入恢复重建范围。各地要组织专班按照恢复重建对象标准,对需纳入恢复重建范围的对象逐户进行核查,并建立需恢复重建台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有关措施,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问题,确保灾区倒房重建按时完工,原则上因灾倒房重建户要在入冬前搬进新房。
2020年7月2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