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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30   |   访问次数:169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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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审批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19〕4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推行“并联审批、部门协同、实时流转”模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到2020年10月底,基本建成自治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确保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二、深化改革措施

  (一)合理细化项目分类。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项目属性、施工特征、规模大小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类审批制、企业投资类核准制和备案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分工程建设项目类别,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划分审批阶段,明确审批部门,压减审批时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多规合一”及业务协同平台。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基础,逐层叠加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体育、应急管理、人防、广电、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规划数据,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图斑差异,为项目策划生成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数据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编制各领域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各地区要制定推进“多规合一”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推动“多规合一”尽快落地见效。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加快建立项目策划生成业务协同平台,变线下单独作业为线上协同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业务协同平台上共同参与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推行“区域评估”。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推行区域评估。由政府根据区域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专项评估评价事项进行选择性区域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评估结果供区域内项目共享、免费使用,评估评价的结论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向特定区域内的建设主体通告。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事项,该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专项评估。重、特大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确需进行单独专项评估的,各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策划阶段提出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项目储备库与实施库。

  1.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推进“以项目定规划”向“以规划生项目”转变,针对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统筹各部门根据土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指标要求(提供多个选址供决策参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整体规划和年度财政计划等,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选址确认,并批复项目实施意见。各部门对批复实施项目提出建设指标要求、明确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已进行区域评估的事项,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后,转入项目实施库,建设单位开始启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相关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形成统一的土地资源评估指标,各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评估指标分别反馈土地现状条件、规划条件、控制指标、市政基础条件等信息。土地出让时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各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中,不得擅自在清单外增加其他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并建成覆盖各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市、区)各层级的自治区及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并分别与国家、自治区和盟市审批管理系统对接。优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系统中的业务协同、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审批系统和平台的业务应用、系统对接、信息互通、数据保障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共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调整部分审批事项时序。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不含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未实施区域评估且项目确需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事项的,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调整到项目开工前完成。各审批环节不得以评估评价等相关事项的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条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满足报装条件可在开工前各阶段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简化审批材料。认真梳理各审批事项要求的审批材料,减少审批要件,一次性告知。审批意见及批复文件等通过审批系统或平台共享,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供审批资料。建立审批材料容缺受理机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按照重要性程度分为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主审材料为决定行政许可结果的必备材料,非主审材料为相关辅助证明性材料。对主审材料齐备但非主审材料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经申请人作出补齐材料、守法经营、接受监管等相应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先予以受理并开展实质性审查。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后,立即签发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容缺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可撤销受理决定。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本部门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精简优化审批环节。严格依法审批,不得增设前置审批条件,不得在自治区制定的审批流程中额外增加审批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等实际情况,探索实施简易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用地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设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限期缴纳承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核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即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核发合并办理,不再单独作为申请事项。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自然资源、人防、国家安全、档案、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一窗受理、一家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制定内部审批流程,对报批材料齐全或满足“容缺受理”相关要求的应立即予以办理,不得无故拖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技术审查先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初步设计审批,实行技术审查先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编制完成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先行组织技术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且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先行组织技术审查;待其他审批要件齐备后,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行政批复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加快推动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支持培育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逐项制定中介服务业务标准,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依法从严监管,完善惩戒措施,强化监督评价,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从完成时限、服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数字化联合审图。加快推进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完成图纸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等工作。各有关部门通过系统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实施督办监管、抽查考核,加强质量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一个窗口”服务水平。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集成服务模式,除涉密事项外,其他事项通过综合窗口或线上平台受理。优化政务服务窗口与各审批部门之间的流转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全流程免费代办帮办服务,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代办帮办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代办帮办人员队伍组建和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在开展代办帮办工作方面给予财政保障,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快推进,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员、经费、物资保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标准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为重点督查内容,开展考核和评估评价。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深化改革进程的,予以追责问责。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工作创新。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开展公众咨询,推广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政府投资类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示范文本)

企业投资类核准制、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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