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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1-16   |   访问次数:287    |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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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办海〔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二、认真落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促进航运公司安全运营。

  (五)要严把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于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航运公司。坚决不予行政许可。严格《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认真审核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要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坚决要求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撤销其经营资质。对不按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严格落实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把通航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危防管理和船检管理关,做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航运公司安全发展。

  (七)要充分发挥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作用。加强通航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危防管理、船检管理等海事业务与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融合。建立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航运公司实施差异化管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

  (八)要加大审核和现场检查力度。在查看文件、审查记录的基础上,采取体系知识考核、实操模拟演练等形式,加大对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审核力度,增强审核的全面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审核员交叉调派机制,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在船舶安检和现场监督过程中加强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航运公司和船舶切实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九)要建立审核工作督查和后评估机制,大力开展随机审核督查和审核质量后评估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不负责任的审核组,要予以通报并要求强化问题整改。

  (十)要加大问题处理力度。对于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撤销“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要坚决撤销。要将审核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处理措施、工作建议等及时通报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一)要建立信息相互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航运公司和船舶经营资格取得及保持、安全检查、违法违规、船舶事故、体系审核、安检滞留等信息,强化信息共享。

  (十二)要强化联合监管。重点加大对安全管理存在较多或较大问题、安全事故频发、被实施跟踪或附加审核、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诚信状况差的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共同严厉打击船舶“假登记”“假光租”和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要积极参与“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建设。将航运公司的信用信息纳入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发挥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促进航运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和管理。

  (十四)要建立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机制。引导银行、保险等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根据航运公司的信用情况在贷款额度、保费定价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对待,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促使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五)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航海院校等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航运公司管理人员、船员安全管理能力和体系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各航运公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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