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环水体[2018]181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1日
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电网、三峡集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1日印发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长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高质量发展成果提升长江保护修复水平,努力实现长江发展与保护和谐共赢。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划定河湖生态缓冲带,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遏止沿河环湖各类无序开发活动。
——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加快入河(湖、库)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治理,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通过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激发和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着力解决长江大保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工作目标。通过攻坚,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
(四)重点区域范围。在长江经济带覆盖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以下称沿江11省市)范围内,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行动。长江干流主要指四川省宜宾市至入海口江段;主要支流包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等河流;重点湖库包含洞庭湖、鄱阳湖、巢湖、太湖、滇池、丹江口、洱海等湖库。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编制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原则上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2019年年底前,基本建成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细化控制单元,明确考核断面,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域,结合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2020年年底前,沿江11省市完成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整治劣Ⅴ类水体。以湖北省十堰市神定河口、泗河口断面,荆门市马良龚家湾、拖市、运粮湖同心队断面;四川省成都市二江寺断面,自贡市碳研所断面,内江市球溪河口断面;云南省昆明市通仙桥、富民大桥断面,楚雄州西观桥断面;贵州省黔南州凤山桥边断面等12个国控断面为重点,综合施策,力争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国控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
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统筹衔接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和整改提升工作安排,对于已查明的问题,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及时总结整改提升经验,为进一步深入排查奠定基础。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级城市深入开展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和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全面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整治措施。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出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经验,建立健全一整套排污口排查整治标准规范体系。2019年完成试点工作,之后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严禁污染产业、企业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年底前,沿江11省市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入产业对口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禁止偷排漏排。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组织评估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2020年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和达标改造。(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三磷”综合整治。组织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省市开展“三磷”(即磷矿、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磷矿重点排查矿井水等污水处理回用和监测监管,磷化工重点排查企业和园区的初期雨水、含磷农药母液收集处理以及磷酸生产环节磷回收,磷石膏库重点排查规范化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情况。2019年上半年,相关省市完成排查,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2020年年底前,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动长江沿岸固体废物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2020年年底前,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深入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等参与)
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在主要支流组织调查,摸清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开展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四)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遏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快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年底前,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2020年年底前,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鄱阳湖和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以上。(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第三方处理企业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着力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20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发布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加快禁捕区域划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全面整治。(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
(五)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及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0年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林草局等参与)
推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加快推进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以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20年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全力推进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城镇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在城市建成区推广密闭压缩式收运方式,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于无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完成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六)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开展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整治,推进砂石集散中心建设,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牵头推进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优化沿江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三峡、葛洲坝过闸船舶待闸期间岸电使用率。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电网、三峡集团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加快淘汰。尽快制定化学品运输船舶强制洗舱规定,促进化学品洗舱水达标处理。强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2020年年底前,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等高等级航道网以及乌江、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航道、江汉运河。(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快完成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严格取用水管控。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2020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用水总量控制在292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严格控制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沿江11省市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科学评估,建立台账,实施分类清理整顿,依法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项目。对保留的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切实保障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实施长江上中游水库群联合调度,增加枯水期下泄流量,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比例在15%左右。(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国家电网、三峡集团等参与)
(八)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
严格岸线保护修复。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筑坝围堰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落实岸线规划分区管控要求,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林草局等参与)
严禁非法采砂。沿江11省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2019年年底前,组织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020年年底前,建立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非法采砂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水利部牵头,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林草局等部门负责)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天然林资源保护、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强化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作,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2020年年底前,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完成10处左右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6月底前,沿江11省市完成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各级自然保护区自查,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对自查和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政府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动对表、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构建长江保护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严格考核问责。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地区,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参与)
(二)完善 标准。
强化长江保护法律保障。推动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经济带实现绿色发展,全面系统解决空间管控、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航运管理、产业布局等重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等部门参与)
推动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目标,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有针对性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岷江、沱江、乌江等总磷污染重点区域应研究制定针对总磷控制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投资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增加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投入。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逐步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机制,提高火电、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和长江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岸电电价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长江经济带及源头地区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推进沿江11省市实施市场化、多元化的横向生态补偿。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与补偿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绩效挂钩。沿江11省市加快建立行政区域内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及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等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牵头,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市场。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五)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加快组建长江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生态破坏、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坚持铁腕治污,对非法排污、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等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强化排污者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生态环境部、中央编办按职责分工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范畴,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组织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全面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完善水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逐步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方法。制定实施长江经济带排污口监测体系建设方案。落实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对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开展预警工作。完成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摸清长江干流岸线排污口、固体废物堆放、岸线开发利用、生态本底、企业空间分布等情况。(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六)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国控断面水质状况、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等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三线一单”划定及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黑臭水体整治等攻坚战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地要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聚焦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引导群众建言献策,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全面阐释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各地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