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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14   |   访问次数:164    |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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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2016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有关工作要求,有序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年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存在政策把握不够准、方案编制不够实、项目安排不精准、审核备案不够严、部门合力不强等问题。为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整合实效,现就切实做好2019年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杜绝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在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开展整合试点,其中,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限定在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督促指导贫困县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832个贫困县中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纳入2019年度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具体“负面清单”由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整合试点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各地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二、彻底放权到位,取消限制统筹整合的各项规定

  按照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各地要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见人见事,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明确,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因此,各省要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但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考核贫困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要全面梳理各级各类管理办法,及时取消对贫困县相关项目资金开展考核等限制整合的要求。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832个贫困县中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在保障其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资金增幅是否再作统一规定,以及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能否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问题,由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按程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

  三、抓实整合方案,规范做好备案和调整工作

  各省要认真指导贫困县根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和巩固脱贫需要,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切实提高实质整合比例,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由县扶贫办(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选择,将符合现有目标标准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整合方案。要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形成攻坚合力,避免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与社会帮扶等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简单重复。

  各省要重视做好整合方案备案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贫困县报备的整合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其中,财政部门重点审核整合方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以及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扶贫标准等。整合方案确定后,按程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并及时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作为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通报应说明各项资金实际安排使用情况,特别是跨类别使用的规模及占比。

  各省应督促贫困县将年初整合方案在3月31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贫困县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于8月31日前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贫困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贫困县的督促指导

  切实落实“省负总责”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省要认真指导贫困县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督促贫困县提前谋划、科学统筹,促进资金形成有效支出,切实解决“钱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闲置问题;梳理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省要强化调研指导的均衡性和典型性,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现困难问题,主动向上级部门反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如遇违反政策规定干扰整合的情况,应逐级据实反映,避免出现有问题不反映,却以此为借口“应整不整”。各省要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分级、分部门培训责任,增强对贫困县的政策培训实效。

  各省要准确、全面把握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精神和2016年以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实化,形成符合政策要求和本省实际、便于贫困县操作、可落地的具体指导意见或工作规程。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报送审核后的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数据,第四季度统计数据及整合试点年度总结报告随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同步报送,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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