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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20   |   访问次数:237    |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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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9〕172号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宁夏、新疆、云南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上海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现就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一)2002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北京、上海、唐山、太原、大连、徐州、杭州、济南、青岛、郑州。

  (二)2007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廊坊、张家港、昆山、宁波、潍坊、东营、日照、海阳、蓬莱、桂林、银川。

  (三)2011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镇江、江阴、苏州、常熟、太仓、舟山、嘉兴、泰安、龙口、济源、黄石、常德、深圳、贵阳、昆明、乌鲁木齐。

  (四)2015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常州、连云港、宿迁、诸暨、青州、肥城、丽江。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建城〔2018〕25号文件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组织对本省(区)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并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本省(区)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两部委)。两部委将委派1—2名专家参加省(区)复查工作。

  (二)请北京、上海市水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自查报告报两部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三)依据建城〔2018〕25号文件规定,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四)被列入复查的城市要认真准备复查材料,实事求是、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复查不合格。

  (五)严格工作纪律。复查工作期间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高 伟 曹燕进 010-58933543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白 岩 牛 波 010-6850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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