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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08   |   访问次数:2345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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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0〕1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对《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统筹地区城市保障平均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统筹地区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同一农牧民工既有农牧民工参保缴费记录又有城镇职工参保缴费记录情形的,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参保标准执行。停领情形参照失业补助金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盟市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盟市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六、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盟市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自治区调剂金。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盟市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盟市在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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