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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23   |   访问次数:327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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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20〕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精神,承接好相关用地审批权,规范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后用地审批权限

  (一)城市分批次报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2020年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用地,尚未实施完毕的,仍可按原途径报批;2020年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征收和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征地权限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征地权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土地征收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宅基地,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备案,其余事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衔接。

  (二)单独选址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征收和转用同时报国务院批准。

  (三)土地预审。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授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预审。

  二、规范开展土地征收

  (一)征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况严格把关,用地报批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确保依法合规。

  (二)征收程序。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申请,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继续完成审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征地程序的,需按照新的规定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在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卷宗中留存,用地报批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就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三)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在自治区制定实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前,各地区先按照现有社保政策执行,并承诺待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后将相应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强化全程监管,确保实施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接住、管好用地审批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报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快研究制定全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指导各地区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

  附件: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盟行政公署_市人民政府请示文本格式

2.城市分批次用地盟行政公署_市人民政府请示文本格式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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