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6-09   |   访问次数:293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0〕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加快建立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为目标,以完善组织体系、强化资金供给和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的原则和因地制宜、差异管理的理念,深化农村牧区公路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市场配置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牧区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牧区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结构科学、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

  (一)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协同配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序推进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下达自治区本级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对自治区公共财政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农村牧区公路用地、料场,以及指导推动各地区简化农村牧区公路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负责指导推动各地区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农村牧区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筹集,并适时对自治区公共财政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农牧厅负责配合推动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工作。

  (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盟市统筹和政策引导,制定相关部门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筹集盟市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以路长制、资金保障、美丽农村路、养护市场化、创新投融资机制、群众参与、政府考核等为示范主题,选择1—2个旗县(市、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把复制推广典型经验与推动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引导改革顺利推进。

  (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推行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制定路长制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农村牧区公路信息化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设立乡村道专管员,专管员的选任可与脱贫攻坚相结合,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要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四)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牧民积极性。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工作,并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及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苏木乡镇公路管理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嘎查村民委员会要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村道议事机制,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管理养护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具体职责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牧民承包。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稳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一)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盟市、旗县(市、区)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属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旗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比例为25%、25%、50%,并要探索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用于农村牧区公路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各旗县(市、区)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三)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自治区建立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采用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创新投融资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将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牧区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企业和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牧区公路灾毁保险。

  五、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工程,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专项工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生产企业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洁可通过沿线群众承包养护、“公路养护+精准扶贫”的养护模式,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主体,交由公路沿线农牧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对路线较长、沿线居民较少的砂石乡村道,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可通过春秋两季组织附近群众投工投劳形式进行集中养护。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牧区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探索通过综合打捆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养护咨询、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供路况检测、养护规划、设计、施工等全链条服务,实现公路全寿命周期内养护效益最大化。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牧区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牧区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推动制定出台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按照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的不同特点,分类推进“美丽公路”创建工作。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办法等,促进养护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实现路政管理全覆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化管理格局。结合路长制及乡村道专管员制度,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及农牧民的积极性,建立旗县(市、区)有路政队、苏木乡镇有监管员、嘎查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狠抓工作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节点,全力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