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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26   |   访问次数:443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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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生态安全,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这一突出问题出台《决定》,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我区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大区,落实禁食野生动物、取缔非法交易市场的责任重大,不容懈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经营主体落实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好《决定》各项规定要求。

  二、压实各级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旗县级以上农牧、市场监管、林草、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对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林草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和野外种群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农牧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的动物防疫及监管工作,全面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利用网监技术手段,开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定向监测;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大监管力度,实施严格审查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因科学研究、医用药用、展演展示、物种保护、种源繁育、文物保护等其他特殊情况,需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交易、运输、利用、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的,依法应当有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专用标识、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副本或者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消费服务。任何生产、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将“野味”“野生动物”加入自治区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禁限用字词库”统一管理。

  四、准确把握政策,强化工作衔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决定》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行业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林草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后列名的畜禽,在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同时,要与农牧部门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有关工作,保障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要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等工作。

  五、开展科学评估,做好处置工作

  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机构进行全面摸排调查和科学评估,指导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户对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引发次生问题。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根据物种习性和特点采取科学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委托代养或移交至相关机构、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要针对我区自然分布物种,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放归自然方案需经科学论证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自治区级以上林草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于禁食范围内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对确实无法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做好补偿工作,帮助解决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帮扶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要支持、指导、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不利影响。各地区要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基础上,提出合理补偿建议,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合理制定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根据养殖户的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帮扶渠道,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支持;要把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重点向养殖户集中的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户倾斜,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的帮扶工作要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其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补偿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支持。

  七、强化责任落实,做好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野生动物保护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实行分区划片,明确保护责任,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在候鸟大规模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迁飞通道,要加密保护哨站、巡护线路的设置,进一步加大野外巡护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切实维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站和救护中心(站)规划和建设,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收容救护工作。因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八、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和教育引导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鼓励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形成政府全面主导、部门依法监管、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新局面。

  2020年5月1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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