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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7   |   访问次数:1396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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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9〕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事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由自治区主席聘任。参事主要从自治区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参事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自治区政协常委交叉。

  第三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强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参事选聘程序:

  (一)制定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参政咨询工作需要和参事队伍情况制定选聘计划,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参事选聘工作;

  (二)推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

  (三)确定考察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参事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的履职能力、政治品德、廉洁自律等进行考察把关;

  (五)确定拟聘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六)参事聘任。自治区主席签发聘书。

  第五条 参事的任期、续聘和解聘:

  (一)参事首聘任期不超过5年。因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续聘,续聘任期不超过3年。符合续聘条件的参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其聘任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聘手续;

  (二)参事聘任期满或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三)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八条 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对参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事工作,配合参事做好考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任期内属在职人员,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应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参事任期内原则上不办理退休手续,本人提出退休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积极履行职责、参政咨询成果显著的参事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考虑续聘。

  第十三条 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辞聘: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的;

  (二) 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组织活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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