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9〕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以实施湖长制为依托,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抓手,全力推进“一湖两海”生态治理、流域不达标水体整治、地下水超采、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全区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部分湖泊水质变差、水量减少、生态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水体使用功能逐步减退或丧失,已经影响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更加坚定“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强化管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湖一策、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改善湖泊水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建设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主要任务,以落实河(湖)长制为主要抓手,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环境突出问题,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
(二)主要目标。除“一湖两海”(按自治区已批复的方案和规划实施)以外,重点为达里诺尔湖、东居延海、哈素海,其他亟需加强保护治理的湖泊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到2020年,重点湖泊人为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到2025年,重点湖泊人为污染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三)加强水域空间管控。将湖泊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点,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2020年完成重点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严格管控环湖开发利用,保持岸线自然形态,杜绝土地矿产资源无序开发、城镇化粗放式建设和产业不合理布局,2020年编制完成居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其他重点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于202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进一步清理规范沿湖泊旅游设施和房地产项目,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拆除。依法有序推进重点湖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生态搬迁工作,妥善安置搬迁群众。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统筹湖泊与河流、地表水与地下水管理,加强河湖连通工程建设,确保重点湖泊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重点湖泊流域再生水配套工程建设,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调整优化重点湖泊流域农牧业规模、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五)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泊污染物总量,严厉打击垃圾违法倾倒、污水处理厂不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限期内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依法一律实行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未通过环评审批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叫停。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四控”(控肥、控药、控水、控膜)行动,集中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稳妥推进重点湖泊内源污染治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大面积水质恶化风险发生。
(六)加强水环境整治。全面摸清重点湖泊污染现状,建立“一湖一档”污染源台账。针对人为污染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重点湖泊流域控源截污,重点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城镇、嘎查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环湖截污工程。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还河湖干净整洁的空间。
(七)加强水生态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全面抓好重点湖泊流域生态系统修复。推进湿地保护和恢复,确保湿地面积只增不减。严格落实草原、森林保护制度,加大绿化工作力度,提高流域植被盖度。全面整治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湖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涉渔工程项目审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
(八)全面加强执法监管。加快构建重点湖泊全方位执法监管网络,实现源头监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加强湖泊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重点湖泊水质监测全覆盖,不断提升水质预报、预警能力。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湖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各重点湖泊所在地要建立日常监督巡查制度,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依法监管、动态监管。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推进。建立健全以河(湖)长制为核心的责任落实体系,每个重点湖泊都要制定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倒逼各级河(湖)长全面履行职责。自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及河(湖)长制考核有关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督促、支持各盟市抓好工作落实。各盟市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全区重点湖泊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十)坚持边查边改。各盟市要抓紧组织开展调研,全面摸清本地区湖泊基本情况,对自治区明确的重点湖泊以及其他亟需加强保护治理的湖泊,在科学研判和论证基础上,按照“一湖一策”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规划或方案,保护治理的目标和措施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近期工作重点是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湖泊水质水量的不利影响。对于存在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效。
(十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以“一湖一策”为指导,建立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考核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力、因人为因素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由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