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 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
支持力度引导 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
(银办发〔2018〕110 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 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 162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建立再贷款 投放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支持 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促进降低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增加全国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 1500
亿元,其中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各 500 亿元,具体额度安排另行通知。
二、完善支小再贷款管理制度
(一)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 0.5
个百分点,执行与支农再贷款相同的利率。调整后支小 再贷款利率为 3 个月 2.45%、6 个月 2.65%、1 年期 2.75%。
(二)适当降低支小再贷款的申请条件,上年末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 款)比例由不低于 30%调整为不低于 20%。
(三)创新支小再贷款发放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
机构提供支小再贷款可 选择现行的先借后贷模式,也可选择先贷后借新模式。两种模式均要求
机构建立贷款台
账制度,登记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
机构要加大对单户授信 5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主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以下相同)支持力度,获得支小再贷款支持的小
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在现行先借后贷模式下,
机构要将支小再贷款资金优先
用于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在先贷后借新模式下,
机构根据运用自有资金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新增情况,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小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进行审核后,按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新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具体比例
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和调整。若
机构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出现下降,
机构应提前归还下降部 分对应的支小再贷款。
三、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对票面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涉 农票据,以及直贴( 机构对企业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 机构降低小微企 业票据的贴现利率,对于再贴现支持的 机构,要求其办理再贴现票据的小微企业票据贴 现利率应低于该 机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
四、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授信管理
采取“一次授信、多次发放”模式,引导
机构按需申请并提前储备贷款项目和客户,
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降低
机构借用再贷款的综合成本。原则上,
机构应在借 用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完成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工作,最长不得 超过 2 个月。对超过 2 个月未用于发放贷款的再贷款资金,应及时进行收回。
五、加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投向管理
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在借用支农再贷款期间,累计发放的 涉农贷款金额应不低于累计借用的支农再贷款金额;在借用扶贫再贷款期间,累计发放的贫
困地区贷款金额应不低于累计借用的扶贫再贷款金额;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累计发放的
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应不低于累计借用的支小再贷款金额(先贷后借新 模式不适用)。
六、引导
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借款
机构小微贷款利率定价情况的监测评估,引导 借款
机构既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同时也要将央行再贷款
优惠利率政策切实传导至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七、扩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范围
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 策性银行
债、地方政府债券、不低于 AA
级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不低于 AA 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
债、央行内部
(企业)评级为“可接受级”(含)以上的信贷资产,以及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正
常类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和绿色贷款。可由
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抵 押品管理,质押率具体见附件。常备借贷便利担保品管理比照执行。
八、加强监测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内实际,积极探索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新模式、新方法, 进一步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增加普惠口径小微企业
贷款,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修订再贷款、再贴
现操作细则,完善台账等管理手段,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投向监测,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会
同有关部门严厉惩处资金违规使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
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按季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 测评估,专题报告总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