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536003/2018-00141 | 公开目录: | 政府规章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09日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包府办发〔2018〕24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以及内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的通知》(内社信办发〔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建设覆盖全市所有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以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着力构建“信用包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适应转型。着眼全局,通盘考虑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分部门、分地区、分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创新应用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3.健全制度,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的规范管理。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4.社会参与,开放合作。调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接受自治区信用管理部门的指导、加强与其他城市的交流合作。
5.强化应用,注重实效。立足实际,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实现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应用,推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社会信用基础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取得新进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作用加强。2018年,全市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升,政府公信力、法人诚信度和自然人诚信度明显提高,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信用服务业蓬勃发展,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高效运行、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到2020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包头特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力争成为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服务业发达的城市,努力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二、重点任务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坚持依法行政。
1.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深化和扩展公开内容,不断增强公开实效。积极做好各地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包头市信用平台”网站的联通工作,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3.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办事大厅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项目网上监管审批服务平台建设、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平台建设、社会事务网上办理服务平台建设、政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双公示”工作。
4.强化“双公示”责任落实。按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时上传公示内容,建立公示长效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依法合规,便利公众查询。(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5.各级政府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承诺落实的追责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客观、详细、准确的评价,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交易信息化水平,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建立交易中信用产品应用制度,创新交易监管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7.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定期归集到市信用平台。加快公务员诚信评价考核系统建设,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
8.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
——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七)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9.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为重点,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市安监局、质监局、经信委、公安局负责)
10.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牧业产品和农牧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信息披露和惩戒力度,实现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建立跨部门的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市食药监局、经信委、质监局、农牧业局负责)
(八)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1.建立完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流通快递服务、进出口等商贸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健全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市工商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12.推进外贸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跨部门的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市商务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负责)
13.依托市信用平台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市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市检察院负责)
(九) 领域信用建设。
14.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 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 办、包头银监分局负责)
15.对 欺诈、违规抽贷、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 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市信用平台,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 办、公安局,包头银监分局,市中院负责)
16.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完善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监管措施。(包头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十)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17.建立跨部门涉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扩大涉税信息共享范围,加强对纳税信用评价的应用,与市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将欠税、偷税、漏税等信用信息应用于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发挥信用评价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建立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18.建立非税信用信息在企业诚信纳税领域应用的工作机制。(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十一)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19.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开展“价格、计量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对捏造和散步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市发改委负责)
(十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20.制定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建筑和房地产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并与市信用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大对企业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局、城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经信委、人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十三)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21.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采购供应商除规定的材料外,须另行提供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作为评判其资质和服务信誉的参考之一。通过市信用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及在信用评价中不合格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十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22.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档案,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第三方投标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23.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由具备资质(自治区范围内人行总行备案许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十五)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24.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评价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托市信用平台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六)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25.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商务局、经信委负责)
26.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建立网站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市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经信委、网信办负责)
27.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市商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工商局负责)
(十七)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28.采集并及时更新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息和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将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市统计局负责)
(十八)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29.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信用记录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市司法局、财政局、质监局、人社局、住房保障局、工商局,包头银监分局负责)
(十九)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30.建立会展、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平台。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广告领域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市商务局、工商局负责)
(二十)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31.加大对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支持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市工商局、质监局、文明办、发改委,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负责)
32.打造名优品牌示范区。选择地方名优特食品、名优乳制品、牛羊肉制品、特色果蔬等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加工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率先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示范。(市农牧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负责)
——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33.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药品价格、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健全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卫计委、食药监局、人社局负责)
(二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34.构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立社会救助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承诺制度,健全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报告与核查制度,完善救助申请家庭诚信档案。依托市信用平台惩戒各类骗取救助的失信行为。(市民政局负责)
35.建立社保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平台,定期向社会披露。(市民政局、人社局负责)
36.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各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市人社局负责)
37.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档案纳入市信用平台,全面归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诚信服务动态、诚信示范单位等信息。(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38.落实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积极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健全企业用工单位参保、缴费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推进劳动监察与行政司法联动协同,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联动机制。将职业中介违规行为,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市信用平台。(市人社局负责)
39.开展包头市劳动用工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名单公布、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名单公布、单位用工信息公布、企业用工信息发布、劳务输出、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失业登记、农民工监测、农民工维权等业务,使城乡居民能够便利享受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40.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建立教育机构及教师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市教育局负责)
41.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市教育局、科技局负责)
(二十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42.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失信记录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工商局负责)
(二十六)文化领域信用建设。
43.建立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文化市场交易主体和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推进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对文化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准入与退出机制。(市文新广电局负责)
(二十七)体育领域信用建设。
44.建立和完善体育信用制度和监管体系。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经营机构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制度,推动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市体育局负责)
(二十八)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45.推进旅游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及处理投诉的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第三方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旅游行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和游客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旅游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市旅发委负责)
46.开展旅游诚信平台建设。集涉旅经营者信用信息查询、旅游消费投诉、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宣传、行业自律管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为我市涉旅经营者、广大游客、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市旅发委负责)
(二十九)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
47.制定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成覆盖市、旗县区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环境信用评价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于不符合信用评价等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严重失信企业要坚决取缔,开展动态分类管理。建立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48.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网络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依托市信用平台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市经信委、网信办、商务局、工商局负责)
(三十一)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49.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市民政局负责)
(三十二)自然人信用建设。
50.健全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人员信用档案和职业信用评价制度,将重点人群信用档案纳入市信用平台,推广使用个人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市发改委、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人社局、工商局、司法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城建委、质监局、卫计委、教育局、科技局、文新广电局、旅发委、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三十三)法院公信建设。
51.实现全市法院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市法院的审判信息数据库,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依法依规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建立法官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实施惩戒。(市中院负责)
(三十四)检察公信建设。
52.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检察官个人信用档案纳入市信用平台,严肃查处检察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市检察院负责)
(三十五)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53.全面推行公安机关“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信息。建立完善外来人口建立信用档案并实施信用报告查询制度。将公民交通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平台,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将违法、违规等失信企业纳入市信用平台,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六)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54.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并纳入市信用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依据。(市司法局负责)
三、推进措施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三十七)全面提升市信用平台服务能力。
55.建设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大数据征集系统。全面推进各地区、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市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上联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通各旗县区社会信用平台、横向连接市有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体系。(市发改委负责)
56.强化信用信息整合。以各部门权力清单为依据,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快推进市信用平台与社会征信服务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 平台等的信息共享,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市场主体自主向市信用平台申报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内容,消除“信息孤岛”,形成广泛覆盖、深度融合的信用信息大数据资源。(市发改委负责)
57.构建大数据分析监管模型。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市发改委负责)
(三十八)加快各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58.按照市信用平台统一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推进各地区信用平台建设。全面征集整合全市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建立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九)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59.市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商贸流通、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教育、招标投标、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有关部门应结合信用监管工作需要,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纵向整合,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并及时与市信用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市发改委、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60.全面推进信用信息的政务应用。依托市信用平台,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提供信息交换、信息比对、信息核查、信用预警、行业监测、信用评价、大数据分析等多样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促进不同部门之间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格认定、市场监管、政策资金扶持等工作中的协同联动,满足政府科学决策、风险预判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61.加强 业征信系统建设。持续采集、完善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证券、保险、外汇、担保、小额贷款、信托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 机构有序接入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防范风险能力。推动 业征信系统与市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 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市 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牵头,包头银监分局、包头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62.加快信用信息的惠民应用。优先推进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数据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利用“包头市信用平台”网站、手机APP客户终端、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为公众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公共信用服务。增强信息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促进公共服务的多方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努力提升信用信息的便民利民惠民和公共服务水平。(市发改委负责)
63.推动信用信息的商务应用。在 信贷、社会投融资、企业经营合作、人员招聘等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依法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核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信用信息服务。(市发改委、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十一)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64.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等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市发改委、人行包头支行负责)
65.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开展安全等级认证和日常安全监控,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市发改委、公安局、经信委、网信办负责)
66.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和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市发改委、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负责)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四十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制度。
67.完善信用监督与奖惩、信用承诺与审查、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制度,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68.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强化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分类、存储、共享、应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全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用应用目录和失信行为目录,合理设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市发改委负责)
(四十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69.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和信用修复机制。依托市信用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70.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最大限度地便利守信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守信激励产品,降低守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使其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推动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市信用平台”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站进行公示,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市有关部门负责)
71.全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的处理和评价,依托市信用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开展联合惩戒。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市有关部门负责)
72.建立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充分发挥市信用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优势,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利用市信用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73.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市发改委、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负责)
——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四十五)提高信用服务供给能力。
74.鼓励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投资信用服务产业,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经过人总行备案许可、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龙头企业。推进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新业态信用服务机构。(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负责)
75.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为全市提供多层次、有特色、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负责)
(四十六)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76.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平台,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负责)
77.引进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等合法备案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建适用于我市的信用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立以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率、质量诚信度、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为基础要素的信用服务业品牌评价标准,推动信用服务业品牌化、规范化、特色化发展。(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负责)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四十七)普及诚信教育。
78.加强信用人才培养。鼓励和引导各类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开展学科建设。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信用知识培训班,对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开展信用相关知识专题培训。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组织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壮大师资队伍,修订培训教材,建设一支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79.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风尚。围绕诚信主题,将诚信教育和诚信建设融入到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道德模范(美德少年)评选、志愿服务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利用道德讲堂、文化礼堂等组织开展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同时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和文化墙等载体,结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机关等进行广泛的诚信宣传教育,广泛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弘扬诚信意识,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诚信风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教育局、文新广电局负责)
(四十八)加强诚信宣传。
80.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传播媒介以专栏专题、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题节目等形式传播诚信理念,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市委宣传部负责)
(四十九)开展诚信主题活动。
81.积极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把诚信建设纳入到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相关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工作保障
(五十)健全组织机构。
82.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市发改委、编办负责)
83.推动设立市县两级信用管理中心,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对本地区、各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各项建设任务落地。(市发改委、编办负责)
84.加快社会组织行业信用建设。推动成立包头市信用协会,构建政府、市场、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主体的信用建设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有效应用。(市发改委负责)
(五十一)强化责任落实。
85.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促进工作有效实施。
86.开展综合考评。对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区、部门实绩考核体系。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进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问责。(市发改委负责)
(五十二)加强政策支持
87.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将市信用平台建设、运维等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
88.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和 机构对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附件: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下载: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