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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27   |   访问次数:79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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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金办发〔2024〕91号

各 监管局:

  为引导 租赁公司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业务方向和业务结构,更好发挥专业化、特色化 功能,为企业提供“融物+融资” 服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监管总局制定了《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 租赁公司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租赁公司要立足功能定位和自身禀赋,根据鼓励清单调整业务规划,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通用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需求,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要及时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避免盲目投资导致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 租赁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 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和《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 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关于禁止性业务领域的相关规定。存量相关业务自然结清,不得展期或续作。

  三、 租赁公司要按照《 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对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租赁物范围实施正面清单管理。 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租赁物范围,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

  四、 租赁公司要按照清单内容,结合实际,完善业务准入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导向作用。 租赁公司每年应当定期向属地 监管局报告鼓励清单落实情况。对于积极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各 监管局要纳入监管评级考量。

  五、 监管总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和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和调整,并通过 监管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

租赁公司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

  来源: 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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