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农〔2024〕579号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5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
第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农牧厅和盟市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负责审核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正式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各盟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相关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决策部署和本办法确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正式分配方案,对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区域整体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盟市农牧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使用管理。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其中,农牧部门对补助主体、补助对象、内容及标准等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情况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对申请资金额度准确性负责。严禁通过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方式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各盟市上报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分别进行审核备案、存档备案。在综合数据分析、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中,一经发现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已骗取资金全额收回,且在下年度适当扣减相关补助资金额度。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对设施农业进行贷款贴息,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发展生态低碳农牧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服务专业户、农牧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牧区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牧业主推技术,实施农牧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牧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自治区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日常运转工作经费、购置公务车辆、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治区直属垦区、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二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 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重大战略、重点工程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 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指标文件后,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分配方案,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盟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农牧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时,应一并提交分区域绩效目标表。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应根据资金分配情况及时研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原则上随同指标文件、分区域绩效目标表同步印发、同文印发,作为实施项目、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盟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农牧部门,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将预算分解下达。同时,应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备案。
第十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及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本细则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备案。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汇总后,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十九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自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牧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盟市财政、农牧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盟市、旗县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更具体的操作办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直属垦区等单位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30日施行。先前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 (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棉花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自治区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工(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头雁”项目培育人数×相应补贴标准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 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各省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省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补奖系数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 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某盟市资金数
×资金总额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