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更新示范城市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组织申报城市更新示范城市的通知
内财建函〔2024〕332号
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4号),国家于近期组织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城市遴选工作,全国首批评选15个示范城市,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为抢抓发展机遇,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择优推荐1个城市参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需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示范城市重点向超大特大城市和长江经济带沿线大城市倾斜,同时满足三个基础条件:一是建立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二是城市财力应满足城市更新投入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低,不得因开展城市更新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三是近年来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根据《城市更新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编制大纲)》申报城市满足五项以往基础工作:一是已经建立的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已经制定的城市更新规章制度等;二是开展城市体检及有关专项体检,根据体检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建立体检发现问题、城市更新解决问题、评估更新效果、推动巩固提升的工作机制;三是完成老旧片区更新改造方面的成功案例,样板项目;四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形成一些建设项目,具备可复制可推广条件;五是在地下管网改造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请意向城市结合自身实际对照进行申报。
二、本次申报范围为全区各地级城市
意向申报城市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更新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编制大纲)》《城市更新示范城市绩效指标体系》,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必要的支撑材料,明确城市更新示范工作三年行动目标、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各有关城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实施方案框架结构、内容、表述等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城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报送材料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拟于5月20日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楼会议室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向上择优推荐。意向申报城市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十份,电子版刻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附后)务于5月19日中午12:00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吴蓓蓓
电话:0471-4192939.邮箱:nmgcztjjc2022@163.com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赵海涛
电话:0471-6944669.邮箱:nmgcjc@163.com
附件:
2.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