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疏干排水量规模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疏干排水量规模标准的通知
内政字〔2024〕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就需要备案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的地下工程排水规模、应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规模标准通知如下。
一、年疏干排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年疏干排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并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2024年3月12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