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日常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日常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通知
内财农〔2023〕1360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日常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资金安排使用
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使用资金,在资金支持方向内聚焦支持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严禁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支出标准,资金不得擅自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事项。
二、加快资金分配下达
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测算分配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完成资金分配审核或项目评审等工作,确保资金分配下达合法合规、及时准确。各相关部门在接到预算指标后,要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将指标下达至下级部门,客观、真实、准确反映资金使用状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不含城乡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或少拨付、不拨付资金。
三、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加强项目库建设,强化项目申报、手续办理、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绩效评价、资产管理等全要素监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入库的项目必须具备用地、林草、环评、能评等必要的手续,项目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严禁项目“大进大出”。
四、严格绩效目标考核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压实绩效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不得“重建轻管”,对绩效评价成绩较低或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成效低下的地区,给予收回项目资金、一定期限内取消同类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
五、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综合利用审计巡视、督查检查、绩效考评、日常监管等结果,加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支出、管理、考核等各环节监管,促进资金规范高效使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项目库等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分析,提高资金监管信息化水平。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行资金、项目监管责任,不得“一分了之”“一建了之”,对资金使用成效低下的地区(部门)调减预算或扣减资金分配额度。
六、推进制度刚性运行
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折不扣落实有关政策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对违反《清单》内容的行为,作为资金监管成果与审计、巡视、督查、财会监督等共享,构建专项资金综合管理格局。对重点领域资金、重要民生资金等存在的问题,上传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对违纪违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符,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