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度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项目 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征集评估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度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项目
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征集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发展和应急管理局,驻呼各高校,各相关创业园孵化基地:
经市人社局2023年第38次党组会议审议,现将《2023年度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项目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征集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组织本辖区内有意愿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和高校按期申报,于11月6日前上报一份书面申报书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申报书需准备一式五份,一份报我局,四份留存待专家勘验时翻阅),电子版刻录光盘。
联系电话:5181206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3日
2023年度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项目
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征集评估规则
第一条 为增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主阵地的作用,打造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效果明显、与产业契合度较高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创业示范项目孵化基地,主要围绕我市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战略产业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从已认定的示范性、特色、返乡入乡创业园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街区(社区)中各择优选取2家给予重点扶持,共打造8家示范性、引领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特色鲜明、功能完备、带动就业突出的高质量创业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项目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申报、征集评估和资金奖励。
第四条 项目申报范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包括示范性、特色、返乡入乡人员和大学生创业主题街区(社区)四类;(二)项目申报时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营;(三)近三年(含2023年)创业孵化基地未享受我市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励。
第五条 评定国家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房屋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入驻企业30家以上,其中初创企业达到30%以上;
(三)带动就业主要指稳定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第六条 评定国家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特色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房屋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集聚相关企业15家以上,其中,初创企业达到20%以上;
(三)带动创业就业是指稳定就业50人以上。
第七条 评定国家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房屋或土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入驻创业创新团队10家以上,其中,初创企业达到20%以上。
第八条评定国家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大学生创业主题街区(社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入驻实体主要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或创客50家;
(三)带动就业包括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50人以上。
第九条 国家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征集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范围的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于2023年10月底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同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县级审核。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园区属地人社部门审核把关,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于2023年11月6日前报市人社局。
(三)现场勘验。市人社局于2023年11月份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按评分规则打分,在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中选取排名前2名的单位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市级确定。市人社局根据项目申报书、专家现场勘验情况、论证意见等综合评估,进行会议确定。
(五)公示。对拟确定的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遴选项目,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
第十条 对于确定为国家示范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的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其中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奖补金额共200万元,特色创业园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奖补金额共150万元,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奖补金额共150万元,大学生主题创业街区(社区)示范项目奖补金额共100万元。
第十一条入选的创业孵化基地经有关程序,由市人社局直接将奖补资金分两年发放到奖励单位,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完善功能、就业创业提质扩容以及优化创业服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对确定为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但3年内(含当年)不得重复享受本资金。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国家公共就业示范项目创业园孵化基地的考核、复评等工作,按照我市创业园孵化基地征集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征集评估工作。旗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开展等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以奖代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