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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8   |   访问次数:78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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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内蒙古实验室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标定位

  内蒙古实验室是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五大任务”的重要科技支撑,力争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打造成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成后,将成为引领科技创新的新型研发机构、汇聚高端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支撑转型发展的创新源泉、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水平引领阵地。到2025年,建设2-3家内蒙古实验室;到2030年,建成若干家突破引领、学科交叉、综合集成、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内蒙古实验室。

  二、建设领域与条件

  (一)重点建设领域。面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紧紧围绕“五大任务”对战略前沿技术、核心关键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的需要,在现代能源、国家战略资源、生态环保、现代农牧业等重点产业和领域建设内蒙古实验室。

  (二)建设条件。申请建设内蒙古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需求,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具备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合作、应急响应研发任务及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能力。

  2.聚集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资源,拥有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一批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3.拥有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集中科研用房、重要科学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4.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三、建设方式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方式。内蒙古实验室坚持“自治区主导,盟市主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原则,通过自治区层面设计布局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创建等方式组建。

  自治区围绕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要求,面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需求,对内蒙古实验室进行总体规划布局,出台支持政策。

  盟市围绕自治区规划布局组织推动实验室建设单位抓好落实,在建设用地、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和引进、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内蒙古实验室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独立法人运作。鼓励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共建实验室。

  (二)审批程序。内蒙古实验室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建设,以“领域+内蒙古实验室”方式命名。实验室建设主体编制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区内外专家对建设方案综合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内蒙古实验室应实体化建设与运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构建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组成的组织架构,建立新型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管理体制。

  1.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内蒙古实验室的决策和监督机构,采取席位制方式组建,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理事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实验室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监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对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等。涉及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2.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科学家、企业家组成,主任和委员由实验室提名,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把握内蒙古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工作评估,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等。

  3.选聘实验室主任。内蒙古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本领域内具有国际国内影响,且拥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担任,一般要求全职在实验室工作,享有实验室人、财、物等方面自主权,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4.设立首席科学家。根据内蒙古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全面负责总体推进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自主决策经费使用。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聘任。

  (二)运行机制。

  内蒙古实验室应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在内部组织框架、科研组织、方向确定、人才选用、薪酬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1.建立高效的人才聚集机制。实验室自主选聘科研、管理、技术技能支撑等人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选人用人机制。实施重大任务汇聚人才,通过“双聘制”引进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集聚一批战略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人才,引进国内外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培育人才,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培育硕士、博士研究生,形成科研人才梯队。健全人才成长激励机制,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建立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匹配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

  2.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激励机制。破除“四唯”倾向,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中长期评估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主要依据。开展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3.建立多元协同的创新机制。以重大科研任务为牵引,以内蒙古实验室为核心,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优势力量开展科学研究、集成攻关,赋予科研管理自主权,采取订单式、揭榜式等多种项目形成机制,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科研合同制、项目经理制等多种项目组织方式,逐步形成强核心、多基地、大协作、开放式、网络化的创新格局。

  4.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各环节工作,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制定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科研成果在自治区内转化;鼓励采取自行转化、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转化成果,允许实验室自主处置成果转化收益;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创新链上游科研成果向下扩展延伸和转化,促进科技、产业、 良性循环。

  5.建立科研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实验室建设大型科研装置和创新平台,鼓励实验室与相关领域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技创新机构(组织)合作,开展重大科学装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6.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内蒙古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在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并进行成果登记。

  五、组织保障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内蒙古实验室实行挂牌建设,自治区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实验室建设,落实“科技兴蒙”30条等政策,并根据实验室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实验室所在盟市应出台人才、项目、税收等方面的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承建单位应为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提供人、财、物等方面支持,形成支持实验室的政策合力。

  (二)加大资金支持。建设期前5年,自治区对内蒙古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给予稳定经费支持,鼓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实验室的经费投入,实验室承建单位根据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及科研活动的需求共同投入。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探索多元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引入银行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 方式推进实验室建设。

  (三)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考核和评估机制,自治区科技厅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重点考核科研成果产出、创新人才集聚、体制机制创新、创新生态优化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支持实验室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按规定对实验室在改革创新、探索试验、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给予包容和免责。

  附件: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

  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出背景与战略意义;

  二、基础条件与比较优势;

  三、建设原则与目标定位;

  四、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

  五、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

  六、建设规划与投资规模;

  七、预期科研产出;

  八、相关附件。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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