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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31   |   访问次数:125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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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区重点行业复工复产、企业复商复市,推动经济恢复发展活力,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复工复产

  (一)全面摸排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停产停工的企业项目,掌握企业生产、项目建设中原辅材料和订单不足、销路不畅、库存产品积压等问题。制定“一企一策”复工复产方案,推动具备条件的停产企业全面复产、停工项目抓紧复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全面摸排全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制定“一对一”解决方案,解决流动资金紧张局面,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 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各盟市加快建立复工复产组,压实属地责任,主动上门服务,密切关注解决企业合理诉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复商复市

  (四)继续实施“引客入蒙”计划,对招徕区外游客在区内过夜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相关政策延长至2023年3月底。组织开展2022内蒙古冰雪旅游季系列活动,推出冬季特色体验产品,持续提升媒体关注度和影响力,提升冬季旅游热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五)围绕百货、餐饮、汽车、家电等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冲击严重的重点消费领域,支持各盟市发放消费抵用券,开展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企业复商复市。(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坚持保通保畅

  (六)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严禁限制货运车辆正常通行,严禁擅自关停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七)全区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推行预约通行服务,提高通行效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促进就业恢复

  (八)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出行需求,搭建跨旗县(市、区)、跨盟市、跨省(区、市)劳务对接平台,有组织、分批次开展专车包机“点对点”直达运输,促进转移就业农牧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企业招工用工的“绿色通道”畅通。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支持企业共享用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五、加大财政支持

  (九)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按照国家部署,落实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帮助企业稳岗复工。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 保障

  (十一) 机构按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要求,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避免出现限贷、抽贷、断贷,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做好配套 服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负责)

  (十二)对2022年第四季度存续、新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正常计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年化)。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 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十三)督促 机构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性 工具,加大对相关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保交楼专项借款撬动作用,引导推动银行业 机构跟进配套融资,加大保交楼 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 监管局负责)

  (十四)各保险机构针对基层一线复工复产困难和企业特定保险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营销责任更广、价格更低、覆盖更全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等,扩大保险产品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收取保费。(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七、优化市场环境

  (十五)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违规收费和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收费领域重点查处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等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重点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 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捆绑强制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从快从严查处粮油、蔬菜、药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及防护用品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线上销售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个月,期满经评估后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政策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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