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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30   |   访问次数:85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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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与国家《“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如期保质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规划》“第一章  规划背景”部分“第一节  发展基础”中的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一段中的“2020年全区共有乌兰牧骑73支”修改为“2020年全区共有乌兰牧骑75支”。

  (二)将“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全面增强”一段中的“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拥有病床16.2万张,卫生技术人员20.2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73张,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35人”修改为“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拥有病床16.2万张,卫生人员25.5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74张,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35人”。

  (三)将“社会领域生活性服务业快速发展”一段中的“2019年,全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383.1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3%”修改为“2020年,全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375.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18%”。

  二、对《规划》“第二章  总体要求”部分的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三节 主要目标”中“普惠性公共服务”的表述修改为“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二)在“表1 ‘十四五’时期自治区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主要发展指标”中增加“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覆盖率,学前教育毛入园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新建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保障率,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率,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护士数,每万人接受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次数,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等10项指标;删去“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普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城镇累计新增就业、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苏木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住房保障已保障家庭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比例、退役军人安置率、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等11项指标,修改后具体如下:

  表1  “十四五”时期自治区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主要发展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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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规划》“第三章  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节  合理界定公共服务范围”的内容修改为“公共服务是政府为满足公民生存和发展需要,运用法定权利和公共资源,面向全体公民或特定群体组织协调或直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从服务供给的权责分类来看,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两大类。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主要由政府负责、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非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需求、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但市场自发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政府通过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推动重点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化发展,实现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是指满足公民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服务需求的生活服务,完全由市场供给、居民付费享有,政府主要负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产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与生活服务之间的界限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政策调整、财政保障能力及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二)将“第三节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标题修改为“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内容修改为“制定实施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覆盖全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作为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公共教育、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积极参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库建设。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对象认定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结合财力状况动态调整。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优先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落实全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推动教育、民政、乡村振兴等领域信息共享,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教育资助和社会救助。”

  四、对《规划》“第四章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一节  幼有所育”部分内容的修改。

  1.删除“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段的内容。

  2.删除“专栏1  幼有所育工程”中“托育服务计划”一段的内容。

  (二)对“第二节  学有所教”部分内容的修改。

  1.在“发展优质均衡义务教育”一段中的“完善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修改为“完善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规划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2.将“发展优质特色普通高中教育”一段中的“实施旗县(市、区)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修改为“实施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到2025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修改为“加快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积极稳妥化解大规模学校。加强县中校长教师培训,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组织有关高校和地方协商制定县中托管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县中托管帮扶工程,加快提升县中办学水平”。

  3.将“发展多元融合职业教育”一段中的“实施中职强基工程”修改为“实施现代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三)对“第三节  劳有所得”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一段中的“加大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农牧民就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人员等返乡创业”修改为“支持和鼓励农牧民就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人员等返乡创业。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快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数字化转型,打造集政策解读推送、业务办理咨询于一体的线上智能服务、线下自助服务体系”。

  2.删除“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段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表述。

  3.将“完善工作保险制度”一段中的“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修改为“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四)对“第四节  病有所医”部分内容的修改。

  1.删除“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一段中“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的表述。

  2.将“完善医疗服务”一段中的“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修改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推进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在“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呼吸中心、肿瘤综合治疗中心等专病中心建设”后增加“以儿科、全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为重点,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的内容。

  3.在“夯实基本医疗保障”一段中的“改革完善医保支付机制”后增加“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快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全流程在线办理”的内容。

  4.将“专栏4  病有所医工程”中“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一段的内容修改为“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推动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和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加强中医(蒙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和中药(蒙药)制剂能力建设。加强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建设,向基层和广大群众推广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康复适宜技术。”

  (五)对“第五节  老有所养”部分内容的修改。

  1.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一段中的“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后增加“落实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稳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的内容;将“推动50%的旗县(市、区)建有1所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敬老院改造升级工程,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工程”修改为“每个旗县(市、区)建有1个兜底保障养老机构,加强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工程”。

  2.在“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一段中的“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多项老年人福利津贴补贴”后增加“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的内容。

  (六)对“第六节  住有所居”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加强基本住房保障”一段的内容修改为“加强基本住房保障。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为重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城镇住房、收入双困家庭住房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将“专栏6  住有所居工程”中“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一段的内容修改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完成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等六类群体动态调整实际,积极实施新增加的危房改造任务。”

  (七)对“第七节  弱有所扶”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提供专项救助”一段的内容修改为“提供专项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校就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给予教育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对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住房困难的,实施住房救助。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落实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制度。加强旗县级、苏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欠发达地区相关设施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或救助站,实现救助服务网络覆盖全部旗县(市、区)。”

  2.在“强化‘救急难’功能”一段中的“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后增加“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提升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水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的内容。

  3.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一段中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后增加“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配套政策,支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动态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内容。

  (八)对“第八节  优军服务保障”“第九节  文体服务保障”部分内容的修改。

  1.删除“第八节  优军服务保障”的内容。

  2.“第九节  文体服务保障”标题修改为“第八节  文体服务保障”。

  3.将“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一段中的“加快推进‘智慧广电’建设,巩固意识形态阵地,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打造服务群众智能便捷平台”修改为“加快推进‘智慧广电’建设,推进实施智慧广电固边工程和市级广电融合发展提升工程。推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机顶盒推广普及,强化数字文化服务和流动文化服务,实施戏曲公益性演出项目。推动自治区、盟市级电视台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

  4.将“发展壮大乌兰牧骑事业”一段中的“开展‘乌兰牧骑+’综合志愿服务、‘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到人民中间去’等活动,办好全区乌兰牧骑艺术节、乌兰牧骑月、乌兰牧骑调演活动”修改为“开展乌兰牧骑‘学、创、演’‘送欢乐、送文明’服务等活动,办好全区乌兰牧骑艺术节、乌兰牧骑月等活动”。

  5.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一段中的“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长城文化和西辽河文化”修改为“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长城文化”。

  6.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一段中的“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育力度”修改为“加强旗县级公共体育场、健身步道、体育公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合理利用体育中心、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拓展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增加农村牧区体育健身设施供给”;在“开展民族民俗传统体育系列活动,丰富传统假日健身活动内容”后增加“支持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有效推进主题群众文化活动和全区农牧民文艺汇演、广场舞大赛等群众常态化文化活动”的内容。

  7.将“专栏8  文体服务保障工程”中的“新时代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行动。推进乌兰牧骑排练场所标准化建设”修改为“乌兰牧骑设施标准达标工程。推进乌兰牧骑设施标准化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行动”一段内容修改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行动。推进建设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五、对《规划》“第五章  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节  发展优质普惠托育服务”的内容修改为“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示范创建活动,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等服务。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牧区和脱贫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推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有机衔接,提高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家庭提供更高质量更加精准的家庭教育指导。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二)将“第二节  发展城乡普惠学前教育”的内容修改为“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普及三年学前教育。扩大公办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完善旗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布局,及时修订和调整居住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牧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鼓励支持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集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加大对规范办园的督查力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严格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

  (三)在“第三节  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中的“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后增加“推动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互助院等互助养老设施”的内容;“进一步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后增加“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全面保障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民待遇。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的内容。

  (四)将“第四节  发展优质医疗服务”中的“规划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修改为“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依托综合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加强尘肺病、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能力建设,增强职业健康服务可及便利性。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

  (五)将“第五节  完善普惠公共服务政策”的“促进价格普惠”一段的内容修改为“促进价格普惠。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引导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提供与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依据成本变化、居民收入等情况,健全非基本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时公开披露项目运行等信息。”同时,增加一段,即“加强质量监管。构建责任清晰、多元参与、依法监管的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能力,实行监督检查结果公开、质量信用记录、严重失信服务主体强制退出等制度,做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质量投诉举报渠道,推广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制度,鼓励开展第三方服务质量调查。”

  六、对《规划》“第六章  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性服务”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一节  优化生活服务市场发展环境”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第一节  优化生活服务市场发展环境”的标题修改为“第一节  推进重点行业创新融合发展”。

  2.将该节内容修改为“医疗卫生服务提质增效。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食品等产业联动,发展医疗康复、健康管理、心理咨询、中医药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医学检验等医疗服务,推动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积极发展精准医疗、移动医疗、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家庭医生签约、专业护理、营养保健指导等服务。支持打造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执业保险。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多元经营。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探索养老服务向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领域延伸。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增强服务能力。发展银发经济,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提高行业协会服务能力。

  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加快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和黄河文化遗产廊道,打造黄河‘几’字弯文化旅游带。打造一批文旅商体融合特色城市,推进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等城市开展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创新旅游产品体系,改善旅游消费体验。建设一批文旅产业集聚区,助力区域文化和旅游一体化发展。推进红色旅游、文化遗产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提升度假休闲、乡村旅游等服务品质,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

  智慧广电创新发展。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打造新型主流媒体。推动内蒙古智慧广电实验室建设和内蒙古视听大数据应用建设,加强广电5G网络建设和场景应用。加快电视频道高清化改造,提升超高清电视节目制播能力,推动高清电视在有线电视、卫星电视、IPTV和互联网电视的应用。促进智慧广电与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及智慧政务等融合发展,拓展综合信息服务等新业态。打造内蒙古特色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知名品牌。

  体育服务加快发展。鼓励兴办多种形式的健身俱乐部和健身组织,积极申办国内外重要赛事。繁荣发展足球、篮球、排球、冰雪、马术等运动,普及推广户外运动,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发展,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经纪等发展,培育体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其他经济形态’深度融合,提升体育产业智慧化水平。

  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加快建立供给充分、服务便捷、管理规范、惠及城乡的家政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家政服务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培育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等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建设,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二)对“第二节  推进生活服务品牌化发展”部分内容的修改。

  1.在“打造服务品牌”一段中的“提供方便、可信赖的家政、儿童托管和居家养老等‘一站式’服务”后增加“鼓励发展体验服务、私人订制、共享服务、智慧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内容。

  2.删除“制定激励政策”一段中的“制定激励政策”的表述,并将该段内容并入“打造服务品牌”一段中。

  3.将“鼓励业态创新”一段的内容修改为“强化服务标准建设。建立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推动行业标杆化服务标准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生活服务认证认可制度,推动生活服务职业化发展。”

  七、对《规划》“第七章  优化公共服务资源布局”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二节  推进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第三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部分内容的修改。

  1.删除“第二节  推进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容,原“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调整为“第二节”。

  2.删除“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一段中“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窗通办’‘跨区通办’”的表述。

  3.将“提高服务可及性”一段中的“逐步打造‘都市15分钟、乡村1.5小时’的基本公共服务圈”修改为“逐步打造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圈,扩大服务规模效应,提高服务效率”;删除“引导居民向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镇适度集中居住,扩大服务规模效应,提高服务效率”的表述。

  (二)对“第四节  推动城市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部分内容的修改。

  将第44页“第四节  推动城市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调整为第三节。

  八、对《规划》“第八章  推进公共服务供给创新”中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一节  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部分内容的修改。

  1.在“积极发挥国有经济作用”一段前增加一段内容,即“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提高治理效能。引导事业资源参与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统筹盘活用好沉淀和低效配置的事业编制资源,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较快地区统筹调剂力度,解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编制需求。原则上能够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提供。”

  2.删除“积极发挥国有经济作用”一段中“拓宽国有经济进入渠道”“加大对国有资本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国有企业承担公益类业务进行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的表述。

  3. 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一段的内容修改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集中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对民办机构和公办机构在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力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推进准入公平。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同时增加一段,即“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支持社区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动员志愿者参与公共服务。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第二节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一段中的“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修改为“制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删除“深化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一段内容。

  (三)对“第四节  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部分内容的修改。

  将本节内容修改为“拓展基层公共服务管理职能,打造专业化专职化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多形式地组织实施培训。有机集成并精准对接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养老托育、扶残助残、家政服务、物流商超、治安执法、纠纷调处、心理援助等便民服务场景,完善一站式便民综合服务站,推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站点与以社区网格员为主体搭建的社会治理网络有机结合。支持高水平公共服务机构对接基层。”

  (四)对“第五节  加强公共服务技术创新应用”部分内容的修改。

  将本节内容修改为“促进新技术广泛应用。大力发展‘互联网+公共服务’,依托‘蒙速办’平台,推进公共服务同源管理,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平台和行业垂直平台。加快公共服务数字化发展,推进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公共服务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转型。”

  九、对《规划》“第九章  加强公共服务要素支撑”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二节  加强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第二节  加强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调整为“第四节”。

  2.将本节内容修改为“健全公共服务信用制度,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数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报告)、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公共信用服务成果互认。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实行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将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示”。

  (二)对“第三节  加强公共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第三节  加强公共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调整为“第二节”。

  2.在“壮大基层公共服务人员队伍”一段中“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公共服务事业”后增加“推动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后增加“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确保教职工编制全面达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素质能力”修改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素质能力,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扩大儿科、全科等短缺医师规模”修改为“扩大儿科、全科、麻醉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科等短缺医师和注册护士规模”;在“保障劳动就业服务窗口力量”后增加“加强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培训,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文化能人培育,鼓励各地表彰奖励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带头人、核心人员和骨干力量”。

  3.删除“发展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一段全部内容。

  (三)其他修改。

  在本章中增加一节,即“第三节  保障设施用地需求”,内容为“将公共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相关规划和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适当予以倾斜。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等公共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等服务。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公共服务,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2022年8月1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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