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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22   |   访问次数:86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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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2〕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知识产权局、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大力培育打造我区劳务品牌,积极落实“一县一品牌”目标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 1 月 24 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文件精神,为推动自治区产业发展,坚持技能品牌与输出品牌相结合、特色品牌与地域品牌相结合,按照“一县一品牌”要求,积极培育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等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劳务品牌,大力促进自治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自治区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培育、技能化开发、规模化输出、品牌化推广、产业化发展的“六化”发展思路,健全劳务品牌建设机制,塑造劳务品牌特色文化,扩大劳务品牌就业规模和产业容量,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满足自治区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劳务品牌发现培育、发展提升、壮大升级的促进机制、支持体系和评价体系基本健全;自治区地域鲜明、行业领先、技能突出的领军劳务品牌持续涌现;自治区劳务品牌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明显提升,市场竞争力持续提高;带动就业创业、助推产业发展效果显著增强。到2025年底,50%以上的旗县(市、区)都能实现“一县一品牌”的目标,培育打造自治区级劳务品牌30个,力争培育打造国家级劳务品牌15个。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劳务品牌发现培育

  1.分类型发现劳务品牌。广泛开展摸底调查,分类、分地域掌握劳务品牌数量、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针对不同品牌特色和特性形成个性化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对已形成相对成熟运营体系的劳务品牌,指导劳务品牌企业围绕“人员素质、劳务质量、品牌管理、诚信务工”四个要素强化管理服务,从“形象塑造、内涵培养、宣传推广、品质提升”等四方面整合优化品牌资源,不断提升劳务品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申报中国质量奖和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扩大市场影响力,推动劳务品牌做大做强做优。对具有一定知名度、从业人员规模较大,但还没有固定品牌名称的劳务产品,指导企业按照“地区+产业行业(企业、职业)”的模式抓紧确定劳务品牌名称,聚力品牌化发展。对有一定从业基础,但技能特点不突出、分布较为零散的劳务产品,总结品牌特征,从培育就业优势出发,逐步引导形成劳务品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分领域培育劳务品牌。立足地域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着力培树地域特色劳务品牌。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挖潜细分行业工种的用工需求,打造中高端技能型劳务品牌。瞄准家政服务、生活餐饮、人力资源、养老服务、商务咨询等急需紧缺现代服务业,打造高品质服务型劳务品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手工艺、乡村旅游等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打造文化和旅游类劳务品牌。对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革命老区等就业压力较大,以及国家及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脱贫人口、搬迁群众、农村留守妇女较多的地区,围绕制造业、建筑业、快递物流业等就业容量大的领域,打造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鼓励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咨询指导机构,为劳务品牌建设提供支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组织发动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共同研究确定劳务品牌建设重点项目,拟定劳务品牌质量标准,制定劳务品牌管理办法,建立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组织开展劳务品牌评选认定活动,将带动就业人数较多、技能产品特色明显、市场知名度较高、辐射范围较广的劳务品牌,纳入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目录,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加快劳务品牌发展提升

  4.提高技能含量。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紧密结合当地产业优势、资源优势、人文优势、特色专业和市场需求,采取校企合作、校校联合的方式,开展以促进和稳定就业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务品牌技能含量。建立健全劳务技能品牌相关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多层次的评价体系,按规定对经评价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加强劳务品牌技能带头人培养,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高技能领军人才,落实提高待遇水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同等落实职称评聘、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人才政策。大力支持劳务品牌相关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工作室建设,探索打造具有一流水准、引领行业发展潮流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通过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人才开发基金给予支持。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围绕“一老一小"不断发展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支持职业院校在农村牧区建立劳务品牌相关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见习就业基地,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就业规模。多形式开展“春风行动”“内蒙古大型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加强用工信息对接,促进精准供需匹配,不断扩大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规模。加强京蒙劳务协作、周边省(区、市)劳务对接,推动区域间定向输出、企业直接吸纳等方式,推动建立健全劳务品牌长期稳定劳务输出渠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市场举办劳务品牌专场招聘。支持建立劳务工作站、服务站等机构,为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提供就业、维权等服务。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作为劳务品牌优先输出就业服务对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从就业补助资金和京蒙协作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交通补助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6.增强品牌信誉。引导劳务品牌优化品牌名称、标识、

  符号等要素,逐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便利化办理注册申请商标专利,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劳务品牌专利技术向标准化转化。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劳务品牌质量和评价标准,开展劳务品牌诚信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制度,逐步健全劳务品牌质量标准体系和诚信评价体系。鼓励通过开展劳务品牌诚信经营自律承诺行动等方式,维护劳务品牌良好声誉和形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劳务品牌壮大升级

  7.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发挥技能优势、专业所长、从业经历等优势开展创新创业,引导创业孵化机构提供专业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纳入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财政后补助等政策。鼓励 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 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开发特色产品,创新抵质押方式,探索劳务品牌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业务,为劳务品牌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 产品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发债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推动辖内劳务品牌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品牌对接,促进劳务品牌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以劳务品牌为标的物的保险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劳务品牌建设发展提供保险服务。鼓励进驻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用于劳务品牌创业孵化,按规定落实房租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培育龙头企业。鼓励发挥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等优势,培育若干细分行业领域的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引导劳务品牌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技术、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集聚。加强资本市场知识宣传普及,鼓励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龙头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债券发行并做好相关领域的培训工作。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重点领域,畅通投资及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探索以劳务品牌龙头企业为引领,组建行业内、区域内劳务品牌联盟,推动联盟内资源共享,解决专业领域重大共性问题,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市场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发展产业园区。探索按照产业链环节与资源价值区段相匹配原则开展产业布局,打造产业集聚、定位鲜明、配套完善、功能完备的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推动劳务品牌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统筹安排劳务品牌产业园区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支持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劳务品牌产业园区建设。推动银行业 机构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等作用,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劳务品牌产业园区投融资提供服务,拓展劳务品牌产业园区投融资渠道。结合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服务型劳务品牌企业进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劳务品牌培树行动。按照“发现-培育-提升-壮大”模式,分步实施劳务品牌培树专项行动。即从2022年1月份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摸底调查,发现掌握地域性劳务品牌数量、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分领域建立健全相关台账,制定出台劳务品牌管理办法。2023年,对摸底发现并纳入台账管理的劳务品牌,按照其成熟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成熟一批认定一批,使20%以上的农牧业旗县市拥有符合县域特色的劳务品牌。同时建立盟市级和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资源库,实行重点管理。2024年、2025年在巩固已有劳务品牌并持续发现培育新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劳务品牌质量,强化劳务品牌宣介,扩大劳务输出成果,力争2025年底,50%以上的农牧业旗县市都能实现“一县一品牌”的目标,培育打造自治区级劳务品牌30个,新增国家级劳务品牌5个。(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1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劳务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劳务品牌建设作为增加劳务经济收入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推动建立政府部署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住房城乡建设、农牧、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20个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措施,明确专人负责, 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劳务品牌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劳务品牌,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要立足当地资源、结合市场需求、依托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撬动 资本、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丰富劳务品牌建设载体,推进劳务品牌建设。将劳务品牌建设作为就业工作重点任务,逐步健全劳务品牌建设专家库,加强劳务品牌理论研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开展选树推介。各地要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鼓励开展本地区劳务品牌征集评选,支持通过组织劳务品牌竞赛、参加全区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大赛等方式,选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务品牌项目或企业,探索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申报有关人才奖项评选。鼓励开展劳务品牌展示交流等专项活动。积极配合国家结合“一带一路"战略举办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劳务品牌走出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分工负责)

  14.强化品牌宣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渠道、多种方法帮助劳务品牌相关从业者、建设单位熟悉了解相关政策。要综合运用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充分宣传展示劳务品牌,可围绕品牌项目、品牌人物、品牌活动开展全方位宣传报道。鼓励通过拍摄主题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讲好劳务品牌故事,形成“塑造劳务品牌、消费劳务品牌、热爱劳务品牌”的浓厚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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