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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2   |   访问次数:3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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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内工信中小字〔2022〕252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要求,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的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可重新申报。

  二、每个盟市推荐2022年度国家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2个,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请各盟市一并推荐,不计入盟市推荐数量:

  (一)自治区枢纽平台、各盟市窗口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已失效、但在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申报国家示范平台。

  (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本城市(区域)1家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两类平台不计入盟市推荐数量。

  四、请各盟市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于2022年7月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2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件一式3份(含光盘)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局),逾期不报,视为无效。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厅     张小春

  联系电话:0471-4825146       邮  编:010098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842室

  附件:推荐2021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022年6月2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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