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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9   |   访问次数:90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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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工信发〔2022〕93号

各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各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和林格尔新区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内经信发规字〔2016〕4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 认定的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能够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有效服务和载体支持。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公告和管理指导工作,各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入驻小型微型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600人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7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四)基地运营主体具有对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项目研发、技术洽谈、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4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3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能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的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九条 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集群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和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向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1);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服务协议、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扫描件)。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扫描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证书,需提供扫描件)。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上传扫描件)。

  第十二条 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呼和浩特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在门户网站公告为“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提升基地公共服务能力、融资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对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应接受工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工信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呼经信企发字〔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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