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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4-22   |   访问次数:58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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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 民委 林草局

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内财农〔2022〕379号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相关要求,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切实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积极适应巩固衔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总体稳定。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通过原有资金渠道巩固“三保障”。坚持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牧民收入平均增速。

  突出重点。突出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倾斜力度。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突出重点内容,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短板弱项,继续支持弥补农村牧区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聚焦关键。加强工作的系统谋划,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

  压实责任。发挥地方各级党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在督促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压实县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二、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倾斜支持力度

  自治区发改委、民委、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要切实将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重点帮扶旗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时,根据重点帮扶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可以单独给予定额补助支持,也可在因素法分配时适当调高重点帮扶旗县的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等,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倾斜支持重点帮扶旗县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强化对重点帮扶旗县的工作指导,督促指导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1.重点内容。逐年稳步提高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支持各地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牧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2.关键环节。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农牧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3.扶持方式。各地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具体由地方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落实精准帮扶要求,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通过完善奖补政策设计,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脱贫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鼓励各地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禀赋,统筹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用好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农牧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牧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各地在不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上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之外的产业项目,要更加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的,旗县人民政府要责成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

  各地可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业,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各地可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实施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试点。利用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势资源。

  (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1.重点内容。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牧区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2.支持方式。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允许各地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旗县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四)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四、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自治区发改委、民委、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各地应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当年第四季度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严把项目入库质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分配到县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旗县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文件要求,经盟市审核备案后向自治区报备。自治区、盟市两级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具体程序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四)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序时进度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确保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国平均进度或序时进度。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的衔接资金后,要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纳入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衔接资金,可按整合规定安排项目,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各地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规范列支衔接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二)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对盟市及旗县(市、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开展定期跟踪督促。自治区、各盟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接受日常监管。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四)抓细政策落实工作。盟(市)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政策和工作要求,全面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培训,确保有序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各盟市、旗县要按照“ 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中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开创新局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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