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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4   |   访问次数:66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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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消费促进2022年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

  为推动服务业恢复性增长,聚焦全区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发展短板,加快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牢把握“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实现服务业提质增效。2022年,服务业增长达到6. 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达到6. 5%,服务业效益明显提升、融合步伐不断加快,为保持自治区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扩大供给。

  1. 旅游业。推动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明长城小元峁段保护利用项目、包头市黄河湿地国家文化公园等长城、黄河重点项目建设。着力培育一批经典红色旅游景区,重点打造10个自治区级乡村旅游精品村镇,创建一批国家和自治区级滑雪旅游度假基地。召开自治区文旅产业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对当年新评高等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民宿、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奖补。推进内蒙古礼物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积极培育和创建国家级文化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及旅游休闲街区。制定《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组建文旅集团。(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商贸服务业。以构建差异化、特色化、便利化现代商贸服务体系为目标,继续支持实体零售转型升级,推动体验式消费、新业态发展,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着重推动城市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评定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实施好“老字号+互联网”工程。完善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加强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继续加大电商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力度。加快城乡商贸物流网络建设,提高城乡冷链设施网络覆盖水平。促进便民生活圈创新发展,积极开展传统消费促进活动,提升汽车流通行业管理水平,持续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3. 体育服务业。健全体育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体系,加大对体育服务业重点发展业态的扶持力度。依托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和国家体育特色小镇,培育知名体育服务业企业,评选自治区体育消费城市和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一批体旅融合发展示范项目。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推动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打造百姓身边的健身组织,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十五分钟健身圈”。加大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体育服务业人才。(自治区体育局负责)

  4. 健康养老服务业。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等医养结合新模式。支持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办社区(苏木乡镇)养老机构,探索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社区(苏木乡镇)医养中心,重点为社区(苏木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构建预防、治疗、照护“三位一体”老年健康服务模式,发展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推广家庭医生签约、健康管理、预约诊疗等服务。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加强与盟市平台的互联互通。(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家政服务业。推进家政服务规范化、职业化。持续加强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家政企业、家政从业人员在商务部家政信用网站登记,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环境。支持家政协会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组织申报《家政服务提供标准体系》,推动家政企业规范和优化服务,增加高质量服务供给。支持制定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举办育婴员、养老护理员、母婴护理等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房地产。坚决贯彻“房住不炒”要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1. 37万户,完善社区配套设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新型监管机制。继续开展房地产乱象整治,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等全链条和各环节进行整顿和规范。修订居住、办公、商业、医院等物业服务地方标准,建立物业服务“红黑名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1. 现代物流。推进货运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积极发展“互联网+运输服务”,实现人、车、货、线等物流要素精确匹配。实施乌兰察布—二连浩特陆港联动型国家物流枢纽示范工程,推进呼和浩特商贸服务型、满洲里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争取鄂尔多斯市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年度建设名单。评选首批自治区级物流枢纽。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推动快递服务直投到嘎查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快递服务现代农牧业示范工程、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引导寄递企业与农村合作社、供销社等专业机构合作,形成“特色农产品+快递”服务模式。鼓励寄递企业开展乳制品、牛羊肉、特色蔬菜瓜果等冷链寄递服务,构建特色农畜产品冷链寄递网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信息服务业。开展工业和信息化“两化”融合咨询转型诊断,组织企业“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遴选优秀企业申报国家“两化”深度融合贯标试点示范。深入开展“万户企业登云”,打造行业、区域、企业三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集成服务商,形成一批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解决方案。加快建设呼和浩特、包头、赤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园区。扩展5G网络覆盖范围,实现盟市、旗县(市、区)主要城区、重点苏木乡镇、产业园区全覆盖。实施地级市千兆固网接入工程,开展IPv6流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以农牧业、工业、交通、医疗、教育等领域为重点,实施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探索推广5G应用创新。召开自治区数字经济产业峰会。举办“科技兴蒙、数创未来”内蒙古数字技术开发者大赛,推动京津冀蒙区域数字经济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呼和浩特、乌兰察布、鄂尔多斯等大数据清洗加工基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中心,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科技服务业。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健全优化科技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程,加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一网运行”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完善内蒙古科技大市场服务功能,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择优给予后补助。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三年行动计划,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建立社会多渠道投入激励机制。建设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加强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建设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 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业。实施推进企业上市“天骏服务计划”,培育孵化更多优质企业。深化城商行和农信社改革,优化地方法人 机构股权结构。积极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乡村振兴、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支持力度。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工具,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合理满足煤炭、煤电、供热等应急保供企业融资需求。持续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系统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巩固好前期利率下降成果。鼓励 机构发行绿色 债券。(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商务服务业。支持工业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提供设计对接、战略咨询、设计推广等专业技术服务。加快发展消杀评估服务,培育和引进1—2家龙头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 人力资源服务业。出台《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体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组织重大项目培训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集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整治,维护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各地区培育建设体现自身优势的自治区、盟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呼和浩特、包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档升级,建成1—2家自治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 节能环保服务业。支持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咨询、评估、监测、检验检测、审计、认证、区域评估等节能环保服务。加快发展节能评估服务,培育和引进1—2家龙头企业。支持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申报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国家生态环境导向开发试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1. 促进服务业与农牧业融合。完善农牧业科技生产服务体系。实施自治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围绕奶业、牛肉、羊肉、羊绒、马铃薯、玉米等优势产业,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落实《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入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两业深度融合。指导包头钢铁(集团)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入推进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积极培育共享生产平台、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组织制造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鼓励服务业内部相互融合。支持服务业拓展经营领域,加快业态和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生态圈。顺应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趋势,促进设计、物流、旅游、养老等服务业跨界融合发展。培育服务业融合发展新载体,发挥平台型、枢纽型服务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共建“平台+模块”产业集群。推动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整合经营,发展一批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大型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推进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破除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造包容创新的监管环境、公平普惠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依法平等取得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使用好自治区文旅、内贸等各类专项资金,帮助落实国家专项建设债券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发挥自治区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平台建设。推动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等载体发展。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推动服务业载体提档升级。组织区内企业积极参加进博会、服贸会、西洽会、深圳文博会等展会,举办好中国—蒙古国博览会、内蒙古国际农业博览会等活动。(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品牌和质量提升。指导企业积极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牵引导向作用,依托“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载体,做好品牌建设工作。完善服务业高质量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围绕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短板,锚定国家102项涉及服务业领域重大工程,科学谋划储备一批强基础、利长远、增后劲的重大项目,推动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滚动发展格局。解决用地、融资、人才引进等问题,重大问题提交自治区重大项目厅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统计监测。加大服务业各专业统计监测力度。完善服务业生产指数测算方法。继续开展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增加值测算工作,完善数字经济、旅游、健康、养老、教育和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案。(自治区统计局负责)

  (六)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行清单管理,谋划重大项目,细化落实本年度工作要点。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调度落实情况,按季、半年、全年分析服务业运行情况,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

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精神,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大力推动自治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生活性服务业在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居民就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破解生活性服务业存在的供给不足、便捷程度不高、共享覆盖面不全、质量标准不高、人才不足、营商环境不优、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力度。

  1. 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并动态调整,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做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城乡普惠性幼儿园或学前教学服务点规划建设,加强学位紧缺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文体公共设施利用率,开展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分馆制建设,增加全民健身设施场地有效供给。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分别稳定在85%、55%以上,自治区级示范高中在校生占比达到55%以上,各级医疗卫生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力争实现100%达标,基本实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体育局、医保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增加普惠性生活服务有效供给。支持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发展一批便利且有质量的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工作。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老年社区教育网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0—3岁幼儿开设托育班。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规范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构建社区便民服务圈。探索生活性服务业网点“一点多用”,各地区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小)区服务配套设施要统筹考虑快递综合服务站等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推进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推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5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服务场地设施建设。

  1. 加大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设置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站)、家政服务点、微型消防站等便民网点,提高智能快件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建设比率。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按照每百户城镇居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每百户居民不低于5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对社区基础服务设施面积达标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残联,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各地区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在用地和容积率方面予以支持。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租赁普通住宅中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置。推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服务。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

  1. 推进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在养老、家政、物业服务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制定一批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鼓励各地区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示范性企业,建设一批生活性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出台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及支持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开展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内蒙古老字号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打造以产品、企业、区域品牌为支撑的品牌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 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深化产教融合,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支持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加大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实施“技能内蒙古”行动和“百千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院校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支持护理、康复、家政、托育等相关专业高职毕业生提升学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深入实施技能内蒙古行动和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专项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推进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自治区示范性基地,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实施内蒙古农牧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养老、托育、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员工制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开展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生活性服务领域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和支持生活性服务企业人才发展,对符合“草原英才”工程等人才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支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

  1. 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上云用数赋智”,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提供信息、营销、供应链等一站式、一体化服务。拓展线上技能培训、数字健康、数字文化场馆、虚拟景区、虚拟养老院、在线健身、智慧社区等新型服务应用,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智慧助老”行动。打造线上乌兰牧骑、博物馆、图书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平台,支持智慧景区建设,发展预约数字旅游、数字导览、非接触服务等。(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服务数据开放共享。分领域制定生活服务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和目录清单,建设面向生活性服务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整合社区养老、电子商务等信息,打造智慧社区平台。建设生活性服务业有关行业数据资源库,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体系。(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

  1. 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功能布局。持续推进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优化呼包鄂乌生活性服务业空间格局。沿呼包鄂乌城市圈串联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区域性节点城市,构建生活性服务业产品向西外溢主要廊道,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向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辐射延展,着力补足东部地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短板和不足,培育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商贸流通中心、区域性休闲度假和文化旅游中心、区域性康养服务中心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服务业态融合创新。推进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生活性服务领域应用,创新医养结合模式,促进“体育+健康”服务发展,建设体卫融合、康体融合的智能化运动健康社区。推进文化、体育、休闲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等业态高质量发展。向国家推荐认定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推介一批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促进“服务+制造”融合创新,大力发展健康设备、活动装备、健身器材、文创产品设计制造,实现服务需求和产品创新相互促进。(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品质。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设立美好生活城市联盟。支持呼包鄂乌建设业态丰富、品牌汇集、环境舒适、特色鲜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消费集聚区,推动中小城市提高生活服务消费承载力。支持各地区推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服务场景和示范项目,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和商圈建设,集成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餐饮住宿、生活便利服务,打造综合服务载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激活县乡生活服务消费。全面推进物流业现代化,加快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二连浩特、满洲里国家物流枢纽和巴彦淖尔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快贯通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寄递物流体系,大力推进电商、快递进农村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生活服务网络,推进便民服务企业在县城建设服务综合体,在苏木乡镇设置服务门店,在嘎查村设置服务网点。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和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每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运营补贴。经常性开展医疗问诊、文化、电影、体育等下乡活动。(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开展生活服务消费促进行动。推动各盟市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务实管用的促消费措施,地方人民政府促消费相关投入优先考虑支持群众急需的生活服务领域。深化工会送温暖活动,切实做好职工福利和生活保障,实施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行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举办文化消费季、消费月、消费周等活动,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向文体商旅综合体转型。(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 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呼包鄂乌全面下放自治区本级权力事项试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省级权力事项外)。健全卫生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服务机构设立指引,明确办理环节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推进“一网通办”,启动“一网统管”,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现教育、社保、医疗和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简化普惠性生活服务企业审批程序,鼓励连锁化运营,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有序扩大对外开放。立足打造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功能作用,扩大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规模。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外资投向鼓励类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无缝对接,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同俄蒙各领域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制定实施重点领域监管清单、梳理现场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从严治理滥用垄断地位、价格歧视、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行动,着力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消费“跑路坑民”、非法集资等案件。积极推进“双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及时归集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共享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互联网+监管”系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商务厅、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支持政策。

  1. 加强财税和投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投入保障,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安排的相关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落实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社会服务、“一老一小”等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给予积极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大 支持力度。引导 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 支持力度,积极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鼓励 机构针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创新 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 服务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价格和用地等支持政策。注重与政府综合投入水平衔接配套,合理制定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可承受度以及相关机构运营成本,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经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在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指导各地区利用好“增减挂钩”“增存挂钩”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健全重大疫情、灾难、事故等应急救助机制,对提供群众急需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等必要帮扶措施。鼓励发展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方 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建设行动,抓好相关领域和行业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科学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探索将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纳入盟市、旗县(市、区)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合力。围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分领域、分节点加强调度,加快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对补短板项目建设予以大力支持。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强化统筹衔接,加强协作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统计监测评价机制,提升运行分析能力。依据国家统计局建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生活性服务业的认定和统计监测,建立完善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和数据评估机制,加强统计分析研究。(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推动工作做深做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推广新做法新经验新机制,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促进2022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促进消费,以稳住消费回暖势头、提升消费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为目标,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参与,民生导向、利企惠民,上下联动、兼顾城乡”原则,扩大传统消费,发展新型消费,促进绿色消费,加强文旅消费,提升城乡消费,积极搭建消费平台,壮大市场主体,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促消费活动,进一步激发消费动能。2022年,全区组织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消费促进活动5000场以上,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平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网上零售额力争增长1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传统消费。

  1. 推进餐饮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发掘自治区传统饮食文化,研发预制菜品,丰富菜品供给,满足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推动“互联网+餐饮”发展,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团餐、套餐、自主配餐、年夜饭等特色服务。推动完善餐饮标准,大力推行分餐制,推广使用公筷公勺,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用餐新风尚。(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鼓励对国五(含)标准以下非营运车提前报废,报废国五(含)标准以下自有车辆并在区内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完成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凭借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车回收证明、新车购车发票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每个消费者只能享受1次补贴,2022年补贴10000辆。(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支持各盟市升级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入驻市场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支持鄂尔多斯市二手车出口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供需对接,鼓励企业通过连锁经营、“互联网+家政”下沉服务。通过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对开展家政培训、提供家政创业服务的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给予资金支持。巩固家政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重点关注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新型消费。

  5. 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体系。以盘活闲置资产为基础,培育和壮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载体功能,助力传统企业转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创新发展,带动创业就业,推动自治区特色商品电商化发展和销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培育扩大网络消费。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组织自治区企业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根据具体成效,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在服务成本方面予以20%且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7. 扩大数字消费。鼓励和支持各盟市推进5G网络等新基建,丰富消费新场景。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赋能和效益倍增作用,增加“智慧商店”“智能商圈”“数字化店铺”和个性化定制消费供给,推进“云逛街”“云购物”“云展览”“云旅游”等新型消费业态发展,推动消费数字化转型从吃、穿、用等实物消费领域加快向医疗、教育、文娱等更多服务领域扩张渗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党委网信办、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激活夜间消费。依托现有商圈、商业中心区、步行街、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体育馆等文体娱乐载体,通过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智能消费、增加服务业态等方式推动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展,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和支持各盟市利用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户外广告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夜购、夜食、夜秀、夜健、夜读等主题推出各类特色活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针对重点国别或知名商品,举办国际美妆节、时尚购物节、进口特色商品展等专场进口商品展销活动,丰富消费品类,提升消费水平。(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0. 支持出口转内销。支持建设特色优势产品出口转内销商业街,举办出口转内销消费促进活动,与线上线下采购商进行供采对接,扩大内销市场。(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推动免税购物加快发展。支持满洲里和二连浩特边民互市贸易区在区内城市设立互贸进口商品展示店,推动蒙古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15国进口来源地免税商品展示展销。适时争取在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绿色消费。

  12.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将自治区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快递物流配送、出租车、网约车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不低于30%;环卫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鼓励各盟市加强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设施的补贴,鼓励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且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促进家电家具消费。支持各盟市组织家电连锁企业或本地家电经销龙头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对淘汰旧家具、购买环保家具给予一定补贴,对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的家电家具经销企业给予活动组织、宣传等方面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推进绿色商场创建。支持创建绿色商场,对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确定并在商务部备案的绿色商场创建企业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提升塑料废弃物回收能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鼓励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行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并进行升级改造,对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文旅消费。

  17. 加强文旅消费载体建设。大力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长城和黄河国家公园建设,支持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等品牌创建工作,对当年成功创建以上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活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文旅消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激发商旅文体融合消费。积极扶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商业深度融合,发展冰雪运动和冰雪消费,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城乡消费。

  19. 推进特色步行街建设。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步伐,编制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规划,实施步行街改造提升工程,支持自治区级步行街升级改造,积极创建国家级步行街。对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等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推进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便民化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便民早(晚)市等社区商业模式,提升便民生活圈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对补齐社区商业设施短板,丰富商业业态,新建和改造提升社区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项目,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适当支持。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每个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资金奖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加强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以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为引领,推动建立完善旗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苏木乡镇为重点、嘎查村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商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实现农牧民增收,促进农村牧区消费扩容提质。培育旗县域商业体系示范县(旗),对获得示范县(旗)称号的示范地区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牧区物流快递网点布局,鼓励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整合末端投递资源,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拓宽多品牌进嘎查村渠道。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嘎查村业务服务,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单给予一定补贴。(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搭建消费平台。

  23. 打造品牌消费促进活动。围绕节日消费特点和消费结构升级方向,支持开展“欢购内蒙  惠享生活”“冰雪消费季”“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内蒙古美食荟”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消费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可有效整合银行、银联等 机构资源,依托银联云闪付、电信翼支付等平台向辖区居民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购物、商贸流通、餐饮、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促消费活动。(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强化展销联动。充分利用“内蒙古味道”、中国—蒙古国博览会、内蒙古绿色农产品博览会、进口博览会、消费品博览会等区内外重点展会,为相关产业生产、销售、采购搭建对接平台。对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活动的参展企业,在展位费、搭建费、宣传费方面给予适当补贴。深化京蒙两地农畜产品流通领域合作,对各盟市在京组织开展的农畜产品消费帮扶活动、集采直购、品牌宣传、产销衔接等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党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促进会展业发展壮大。支持各盟市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活动,对展会时间、地点及举办周期相对固定的展会,对与自治区主导产业链密切相关,且规模较大、辐射带动力强的市场化、商业化专业展会给予一定支持。重点培育本土品牌展会,引进全国性大型展会,发挥会展平台集聚作用,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消费。(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壮大市场主体。

  26. 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企业、打造大型商贸综合体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对在区内设立中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落户奖励。对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和投入500万元以上开设品牌门店的,在租金、装修费用方面给予一定支持。鼓励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满足中高端消费需求。支持国内行业排名靠前的大型实体零售或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培育新增经营稳定、管理完善的商贸企业达规上限;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农批市场实行统一核算;鼓励生产加工型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且纳入贸易统计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盟市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鼓励企业在自治区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加强对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自治区商务厅、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28. 压实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大促进消费工作统筹协调力度,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29. 科学合理评估。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促进消费增长政策措施,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对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30. 强化考核激励。根据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质效等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对拉动全区消费增长作用显著的盟市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激发企业活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稳中有进,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政策。

  一、旅游业

  1.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旅游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旅游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长城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品牌旅游景区等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 安排4000万元资金,对当年创建成功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或列入备选名单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安排4500万元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供企业清单供 机构参考。引导 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和普惠 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 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 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和岗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全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现代商贸业

  10.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餐饮、零售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3. 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便民化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便民早(晚)市等社区商业模式,提升便民生活圈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对补齐社区商业设施短板,丰富商业业态,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社区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项目,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适当支持。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每个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安排2000万元资金,推动商贸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发展“首店经济”,支持零售业创新转型。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住宿行业构建以“数字化、智能化、线上化”为主线的酒店管理模式。(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支持各盟市组织家电连锁企业或本地家电经销龙头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对淘汰旧家具、购买环保家具给予一定补贴,对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的家电家具经销企业给予活动组织、宣传等方面的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企业、打造大型商贸综合体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对在区内设立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满足中高端消费需求。支持国内行业排名靠前的大型实体零售或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支持培育新增经营稳定、管理完善的商贸企业达规上限;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农批市场实行统一核算;鼓励生产加工型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之后连续三年达到限额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在自治区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依托现有商圈、商业中心区、步行街、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体育馆等文体娱乐载体,通过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智能消费、增加服务业态、延长公共交通夜间营运时间等方式推动夜间消费聚集区发展,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对于商务部门推荐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提供全程式常态化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 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加强信息共享,引导 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 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 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餐饮配送等便民养老服务。(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22. 以盘活闲置资产为基础,培育和壮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载体功能,助力传统企业转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创新发展,带动创业就业,推动自治区特色商品电商化发展和销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组织自治区企业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根据具体成效,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在服务成本方面予以20%且不超过 2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24. 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针对重点国别或知名商品,举办国际美妆节、时尚购物节、俄罗斯特色商品展等专场进口商品展销活动,丰富消费品类,提升消费水平。(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现代物流业

  25.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6. 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7.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8. 长期执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通行费5%折扣优惠政策;2022年12月31前,对行驶在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客货车实行5折至8. 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29. 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发展,综合运用现有建设资金支持渠道、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出台城市配送冷藏车便利通行等政策,进一步降低冷链物流运输成本。(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对2021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在道路运输领域出台的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核查,杜绝违规收费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31. 2022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民用运输机场场内新能源车辆给予购置补贴,自治区按照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0.5比例进行配套,自治区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50%。(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加大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指导各盟市运用中央下达自治区出租车、农村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资金盟市统筹部分中不低于30%比例,对经营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予以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升运营水平。2022年培育认定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枢纽建设运营标杆企业1家、具有自治区特色的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物流园区12家。组织开展A级物流企业申报与评估。积极开展“司机之家”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司机之家”给予补助,每个补助3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鼓励对国五(含)标准以下非营运车提前报废,报废国五(含)标准以下自有车辆并在区内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完成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凭借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车回收证明、新车购车发票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将自治区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快递物流配送、出租车、网约车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不低于30%;环卫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鼓励各盟市加强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设施的补贴,鼓励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且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牧区物流快递网点布局,鼓励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整合末端投递资源,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拓宽多品牌进嘎查村渠道。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嘎查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年每单不超过0. 3元补贴区间,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差异化补贴政策。(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旗县域商业和农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推动“一个上行”(农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鼓励 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提供企业清单供 机构参考。引导 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地方 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鼓励银行业 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业

  46. 引导 机构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转移定价(FTP)机制,将LPR内嵌到FTP和传导相关环节,引导和督促 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 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引导自治区内 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47. 建立融资对接示范平台,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动自治区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依法推动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涉企数据有序有效接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信易贷”线上融资模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 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自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 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运用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 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深入开展2021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 服务监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小微企业 服务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银行业 机构落实小微 服务政策。深入开展对地方法人银行业 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和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监测督导和通报,引导银行业 机构持续加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信贷供给。指导辖内银行业 机构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定力,增加首贷,平稳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鼓励 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

  49.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公司,适当吸收地方法人 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资本,组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的自治区担保集团。(自治区财政厅、地方 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技和信息服务业

  51. 推广大数据、5G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商贸物流领域的应用,助力商业供应链信息化水平提升。提高物流平台智慧化水平,大力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网络货运平台建设,着力培育网络货运企业,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500万元,试点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全区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快现有基础设施设备数字化升级改造。(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大数据中心,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康养老托育服务业

  56. 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改扩建、租赁三种开办方式分别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4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可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家政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供需对接,鼓励家政企业和家政平台通过连锁经营、“互联网+家政”下沉服务。对被商务部认定为家政劳务输出基地且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按规定对开展家政培训、提供家政创业服务的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其他政策

  63.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64.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减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释放的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66. 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信用评级评估为“优”“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7. 鼓励 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 机构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普惠小微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事宜。鼓励 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

  68. 对新引进和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 机构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第三方支付、典当、小额贷款等非 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69.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2022年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因减免租金造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当期损益影响,在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中,将予以认可并视同利润加回。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于中高风险地区2022年可减免3—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可减免1—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且确有困难的房屋业主,2022年按规定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0. 2022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1. 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服务业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政策。

  一、加快推动“专精特新”发展

  1.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型企业用好融资担保工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地方 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成本的创新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提供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加大力度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 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培育新型业态

  7. 对当年创建成功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或列入备选名单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供企业清单供 机构参考。引导 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和普惠 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 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 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0. 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1.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12. 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机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对中小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13. 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保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合规支付。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减税降费优惠力度

  14. 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部分“(一)加大减税力度”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除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6.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7.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8.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9.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五、持续推动降成本

  20.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2022年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因减免租金造成的国有企业当期损益影响,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予以认可并视同利润加回。(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提倡对于中高风险地区2022年可减免3—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可减免1—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且确有困难的房屋业主,2022年按规定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 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3.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4. 继续通过“免申直返”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企业申请。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5. 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2022年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自治区总工会、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对通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ETC的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对行驶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的客货车实行5折至8. 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27. 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持续实施涉企收费减免,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纾解流动性困境

  28. 指导辖内银行业 机构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定力,增加首贷,平稳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30. 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信用评级评估为“优”“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31. 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对接困难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恢复发展中的风险保障需求,加大营业中断保险产品等助力企业恢复发展的保险产品供给,着力提高保险保障程度与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停工停产的服务行业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保单,按规定办理保单延长保险期限手续。(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32. 督促保险机构加强理赔服务质效,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简化单证流程,做好与疫情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七、降低融资成本

  33. 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自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 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运用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 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2022年继续推动 系统减费让利,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督促指导辖区内银行业 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切实做到涉企收费公开透明。推动辖区内银行业 机构取消信贷环节不合理收费,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减轻服务业领域相关企业负担。(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鼓励 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 机构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普惠小微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事宜。鼓励 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深入开展对地方法人银行业 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和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监测督导和通报,引导银行业 机构持续加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信贷供给。(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39.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公司,适当吸收地方法人 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资本,组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的自治区担保集团。(自治区财政厅、地方 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 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 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建立融资对接示范平台,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动自治区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依法推动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涉企数据有序有效接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信易贷”线上融资模式。(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行政服务

  42. 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43.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基本实现企业所有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44. 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45. 依托“四位一体”就业服务平台,拓宽企业用工渠道,提供线上线下联动、供需匹配精准的就业创业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6.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人力资源产业园、科技园等人才密集场所设立人才工作服务站,主动对接企业需求,集成为企业、人才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人社公共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7. 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48.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专利检索,对接转移转化院所研究成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继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采购服务业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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