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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06   |   访问次数:174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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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22〕336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扎实开展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网上备案和向旗县区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指导旗县区做好纸质备案材料与网上备案信息核对工作;以盟市为单位报送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一)备案范围及数据统计

  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对象是2021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一年一次,以往年度做过备案、现在存续状态的机构今年都需要进行备案;2022年1-4月份成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本次年度备案不做统计,属于下次统计范围。

  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查询统计本次年度备案情况需要输入申请日期“2021-05-01至2022-04-30”进行搜索。如果搜索到的数据中包含发证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的需要剔除统计。

  (二)备案材料及审核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向旗县区财政部门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三)完成时限及汇总材料

  4月30日前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网上备案,旗县区财政部门完成纸质备案材料与网上备案信息核对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各盟市财政部门根据2021年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要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盟市财政部门向财政厅会计处报送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截止时间5月31日。

  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工作

  各盟市财政局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待财政部发布通知再做安排,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

  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要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推动实施电子证照工作

  (一)电子证照工作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正在建立电子证照管理系统,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此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在2022年底前组织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二)指定电子证照工作联系人

  需要盟市财政局会计科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报1名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联系人,2022年4月15日前将联系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报指定邮箱。

  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一)鼓励和指导成立代理记账协会

  各地要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自发成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与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动态。要求行业协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备案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纸质备案材料;要求行业协会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规范性和完整的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

  (三)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违规处理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要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示。

  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471-4192212

  电子邮箱:cztkjc2022@163.com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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