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要求,为开展好自治区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高质量做好评价服务工作
1.各盟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是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自治区科技厅及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在线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更加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3.参评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服务能力及业务水平,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辖区践行“阳光政务”理念,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及时核实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三、做好企业跟踪,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务必按季度(季末15天内)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更新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分层分类机制,选树优秀企业典型。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3.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
联 系 人:贾媛、李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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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