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22〕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真实掌握基本单位和调查单位名录库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四上”(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入退库工作延伸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延伸至嘎查村(社区),作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八有八化”工作任务的延伸。通过将名录库维护更新和入退库工作向下延伸,进一步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应统尽统,真实反映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工作标准
各地区、各工业园区要在自治区统计局的统一组织指导下,严格按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134号)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细化具体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制定质量控制办法,提高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程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统计基层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谁来做、怎么做、如何做好”,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专岗专人负责机制,有效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经费支持。各地区要将工业园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三)保障数据安全。各级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确保名录库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发布和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2022年3月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