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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14   |   访问次数:89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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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工信字〔2022〕32号

各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重点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技术六大产业集群建设,发掘和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呼和浩特市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呼政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具体内涵为: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或相关产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延伸服务。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区内细分行业拥有较高市场份额。

  (二)精细化,建立精细高效的制度和流程,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或信息化等方式实现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用高、精、尖产品赢得市场。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技术)。

  (四)新颖化,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采用高科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实施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呼和浩特市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范畴。

  2.企业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重大安全、质量、环保污染事故。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3.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收增速不低于10%。

  (二)具体条件

  入选企业必须是专注于细分市场、细分行业的领军工业中小企业或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信息化中小企业,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专业化。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上年度企业主导产品(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主导产品居国内细分市场前20位或自治区内细分市场前10位。

  2.精细化。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特色化。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建立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拥有市级以上品牌至少1件。

  4.新颖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者PCT国家专利申请(已公布);或3项以上(含3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主持(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自治区行业标准至少1件;或建立市级(含)以上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企业科研机构。

  第四条 认定程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自愿申报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各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培育、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工作。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旗县区审核推荐。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与认定。依据评审结果,经党组会议研究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五条 奖励政策

  (一)按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给予奖励。

  (二)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

  相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优先推荐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融资服务、人才培育、企业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优先为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对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1.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二)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工信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应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三)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将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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