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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

 发布日期: 2022-01-25   |   访问次数:421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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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

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

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全区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区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接面向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盟市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区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自治区实际,将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的8项具体内容划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区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自治区级规划编制,全区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以及由自治区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区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依法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相关政策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自治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及自治区部门直接开展的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国家通用信息系统在自治区本级部署使用,以及全区通用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盟市主要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通用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分级分类部署使用或自行拓展增加功能,以及相应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自治区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盟市、中央驻区企业和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自治区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自治区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区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区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部门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区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以及自治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盟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盟市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国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区性有关建设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自治区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运维支出;盟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和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由自治区提级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提级调查评估的自然灾害,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中

  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由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跨区域调动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出,并根据自治区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受灾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盟市适当经费补助。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将其他由盟市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盟市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盟市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盟市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明确本区域内推进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自治区、盟市两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具体地区待确定)的资金支持力度。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改革。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自治区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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