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06   |   访问次数:1479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8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持续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的通知》(内人常发〔2020〕7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

  (一)优化整合行政审批职责。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要依法依规组建专门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将同级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联事项相对集中至行政审批部门,统一使用一枚行政审批专用章开展行政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试点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审核后,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二)统筹调整划转行政审批工作力量。试点地区要统筹考虑划转事项办理情况、工作量和现场勘验等因素,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合理调配行政审批工作力量。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原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划转相关业务骨干人员至行政审批部门,切实配优配强行政审批工作力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人员划转。

  (三)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承接划转事项并正式运行后,及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许可事项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后方可生效。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审批用章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确保“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落到实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对企业和群众提出因涉及区外事务等需要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四)持续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即“部门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办理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要求,一般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集成服务,除依法依规需集体决策事项外应充分赋予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权限,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二、统一划转行政许可事项

  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加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力度,试点地区在原有划转事项基础上,对照自治区编制的《指导目录》,及时调整完善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除没有相关职责权限及管理对象的事项外,《指导目录》中的必划事项应全部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应划事项应根据实际分期分批划转到位。对《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经评估论证,适宜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尤其是划转事项的关联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件事一次办”要求一并划转。鼓励支持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做好“自选动作”,实现“应划尽划”。各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及工作实际建立划转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结合实际参照《指导目录》划转事项。对于未划转的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实施,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审管衔接机制

  (一)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划转的行政许可等审批服务职责,并对作出的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事项划转后,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依法按程序予以公布,做到权责明晰。事项划转后权责边界不清的,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仍由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认真做好事项划转过渡交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制式证照、审批业务系统及数据等统一移交行政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划转事项交接的指导培训。建立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逐项载明划转事项交接内容、审管职责边界、印章档案管理、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技术支撑、业务指导、会议培训等事宜。建立完善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审批政策标准、审管工作衔接等重大问题,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程度高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共同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三)持续完善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明确推送对象、内容、时限等,健全信息推送与接收的跟踪落实机制。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或函告等方式,将相关审批信息实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要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监管信息,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监管建议作出相应处理。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后的信息推送为界。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等调整变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口上级部门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领,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制式证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印制。

  (四)优化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事项明确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内容。对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环节较为简单、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对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环节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撑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待条件成熟后移交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需要专家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勘验或出具报告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单独或会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证照印制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审管分离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针对所划出的事项及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主管及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四、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方式

  (一)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充分发挥行政许可事项集中优势,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尤其是对市场准入、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实现全链条审批。积极推行综合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等工作模式,探索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统一规范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查标准等审批要素,努力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持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按照“一网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政务服务改革工作要求,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通分散独立的部门垂建审批业务系统,推动审批服务数据互通、业务协同。推动政务服务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延伸,打造“蒙速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四)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强化内部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加强电子监察、现场评价等,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畅通行政复议等救济渠道,着力化解行政争议,倒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协同配合

  (一)强化行业指导。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不得干预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推卸指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印发或抄送试点地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试点地区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或由试点地区对口部门通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参加。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行政审批部门开放自建审批系统端口和数据,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推进数据共享。对确需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查或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材料,不再通过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转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

  (二)注重工作对接。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接,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

  六、强化工作保障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改革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改革,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优化再造审批服务流程、优化技术支撑保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配套制度,充分发挥改革综合效应。自治区支持鼓励试点地区根据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具体举措。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改革业务指导,着力破解试点中共性问题,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