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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04   |   访问次数:576    |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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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

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1〕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统筹做好企业债券领域防范化解 风险和支持经济发展工作,现就开展2022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2022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系统排查,巩固“五早”风险防控机制工作成果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辖区内2022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企业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和风险状况,进一步巩固“五早”风险防控机制工作成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项目优选责任,做好风险识别。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严把申请材料关,深入分析发行人和项目风险情况,充分识别风险。

  (二)强化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预警。全面深入做好本年度风险排查,在此基础上实行季度、月度摸排督导,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重点跟进。

  (三)强化信用监测,提早发现风险。持续推进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手段在企业债券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加强信用数据归集,强化信用约束,利用信用手段监测风险苗头,及时跟进处置。

  (四)尽早制定预案,提早应对风险。对排查后存在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应第一时间组成风险应对工作专班,实行挂牌督战,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及时上报省级政府,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五)充分发挥各方作用,提早处置风险。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各方作用,汇聚各方力量,提前介入,积极推进企业债券风险处置,争取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区域内已发生违约且尚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债券,尽早处置风险隐患,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开展排查和专项检查,强化债券存续期监督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同时在辖区内按“双随机”原则或根据问题导向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开展“穿透式”实地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领域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批复、注册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领域,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挪用债券资金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情况。包括发行人是否按照注册制改革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履职尽责等情况。

  (四)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企业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发生或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要对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分析判断资产重组是否增加债券偿付风险,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实施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有)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六)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七)对已发行的优质企业债券,要督促相关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存续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规范,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并将惩戒等情况及时报告我委,由我委采取约谈、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记入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移交证监会统一执法,对涉及各省发展改革委的具体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做好协调配合。我委将持续加强受理、审核、注册发行和存续期等各环节信用数据的统一归集,并强化信用约束,丰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三、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把企业债券工作和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上门服务,了解企业需求,积极组织债券申报,提升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对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的支持力度。聚焦102项重大工程项目,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交通、水利等“两新一重”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等专项债券支持扩大内需的作用。

  (二)加强优质企业债券申报。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相关规定,做好项目优选储备,积极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优质企业债券。

  四、工作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做好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请各相关中央企业比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管理。

  (二)请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比照上述要求,对存续期内负责主承销的企业债券进行专项风险排查,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向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风险情况,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将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中予以体现。

  (三)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提高申报材料质量,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严格遵循执业标准。针对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和存续期等环节出现的失职、失信、不专业等负面行为,我委将会同受理审核机构对有关负面行为涉及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积极履行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机构职责,认真做好企业债券受理审核风险识别、信息披露督促检查、债券市场风险监测分析及预警研判等工作,扩展债券风险监测预警的范围与内容,共同构建企业债券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五)有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应协助我委做好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和本息兑付监测分析工作。

  (六)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企业和主承销商应将自查、排查情况于2022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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